- 张小康;李冰强;
碳排放权交易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政策工具,而碳配额初始分配作为碳交易制度设计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交易主体的利益诉求与减排责任分配。在中国多层级政府治理结构下,科学合理地界定和配置碳配额初始分配央地事权,是推进碳市场建设、提升碳排放管理效能的关键。基于此,该研究采取规范分析方法,对中国碳配额初始分配央地事权配置模式进行审视。研究发现,当前中国碳配额初始分配央地事权配置在横向事权集中与纵向事责下放、自下而上的配额确定与自上而下的配额分解、角色有待强化的地方政府与任务繁重的地方职能部门3个方面呈现结构性失衡。研究结论为,碳配额初始分配央地事权配置失衡根源于“利益行政”下央地目标偏差塑造的行为逻辑差异和“委托-代理”机制下以过程为导向的监管事权配置逻辑的综合作用。破解现有碳配额初始分配事权配置困境,需要遵循事权配置模式从科层制到发包制的转向、省级政府事权从虚位到实位的强化以及事权配置目标从过程到结果的嬗变等基本逻辑。建议未来应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法》中对碳配额初始分配作出专章规定,通过“有限发包”理念构建兼顾“控权”与“赋权”的央地事权清单。在此基础上,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省级政府权能进行法律设定,强化其在统筹区域碳排放管理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应完善法律责任规范设置,构建“共同但有区别”的央地合作治理与责任分担模式,实现从程序合规到目标考核、从行为责任到结果责任的转变。唯有如此才能形成权界清晰、权能高效、权责适配的碳配额分配事权配置制度,从而为推动碳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2025年05期 v.35;No.297 24-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7K] [下载次数:91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 ] |[阅读次数:11 ] - 唐瑭;马博弈;
该研究以中美两国碳排放司法规制体系为比较对象,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案例比较与文本解读方法,通过系统梳理两国涉碳排放的法律演进、制度框架及司法实践差异,揭示其内在逻辑并为中国低碳法治建设提供参考。美国涉碳案件集中于行政司法救济,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制度约束联邦决策,形成预防-监督体系;中国则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主导,通过司法机关的解释和适用构建适当的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法律责任体系。基于比较法研究,在区分国别法差异性与可借鉴性之间、在发达国家既有经验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之间寻求最优解,提出建议如下:一是通过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强化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执行碳达峰碳中和政策的监督,建立行政公益诉讼问责机制;二是以中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为基础,拓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涉碳纠纷治理,形成多元共治格局;三是通过积累司法裁判规则,使涉碳交易案件适用规则更加体系化。该研究通过制度比较与案例分析,揭示碳排放司法规制的国别特性与共性规律,为中国完善碳排放司法治理体系提供路径参考。
2025年05期 v.35;No.297 35-4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9K] [下载次数:25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7 ] - 田时中;王鹏霖;
探讨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的碳中和效应,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支柱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该研究以“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试点为一项准自然实验,基于中国28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宏观和微观数据,利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多维度评估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的碳中和效应,检验影响机制,并拓展研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对企业碳排放强度的影响,探讨该政策实施的空间溢出效应和政策退出效应。结果表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有助于加快碳中和进程,在能源消费端,节能减排财政政策提升了碳排放效率;在能源供给端,节能减排财政政策推动了清洁能源发展,并且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结论依然成立。机制分析表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主要通过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和提高产能利用率等方式加快碳中和进程。异质性分析表明,节能减排财政政策对碳中和的影响,因资源禀赋、城市规模、环境规制的不同而呈现显著差异。拓展性分析表明,微观层面,节能减排财政政策有助于降低企业碳排放强度,且对大规模企业、非国有企业及高能耗行业企业的作用更加明显;节能减排财政政策对碳中和的影响具有显著的正向空间溢出效应;政策退出后,示范城市仍表现出显著的节能减排效果。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过程中,要加强政策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放大财政政策的碳中和效应;有效发挥财政和技术创新机制作用,持续提高能源供需效率;充分考虑地区异质性,因地制宜推进碳中和。
2025年05期 v.35;No.297 45-5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78K] [下载次数:72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6 ] - 姜超夫;杨惠远;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峻,碳减排已成为各国应对气候挑战的核心议题。在此背景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逐渐成为中国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手段。基于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的同源性、措施制度的一致性以及监管部门的一体化,碳减排制度与污染防治制度开展协同治理具有充分可行性;同时,基于减污降碳全过程控制的内在要求以及碳减排制度政策的法治化需求,增强了二者协同治理的必要性。虽然二者具有协同治理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但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的过程中,温室气体与污染物属性差异、协同管理机制缺位、协同治理规范层级较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态环境治理的进程。针对这一现状,该研究提出从横向体系协同与纵向体系衔接两个维度实现二者的深度融合。横向体系协同维度,旨在加强碳评价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制度与排污许可制度,以及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有机融合;纵向体系衔接维度,强调完善碳减排制度与污染防治制度之间的内部衔接机制,推动碳减排制度与污染防治制度的协同增效。总体而言,该研究成果能够为“双碳”目标的实现和污染防治目标的达成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并能积极回应当下减污降碳协同实践中的治理难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2025年05期 v.35;No.297 56-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8K] [下载次数:56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2 ] - 韦舒妮;袁鹏;吴戈;
当前,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逐渐从价格激励型的上网电价补贴转向数量约束型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现有研究探讨了上网电价补贴政策对低碳技术创新的影响,但尚缺乏有关配额制与低碳技术创新之间关系的经验证据。该研究基于2011—2021年县级地区面板数据,采用连续型双重差分模型,实证评估了配额制对低碳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配额制规定的消纳目标对低碳技术创新尚未表现出积极作用,原因在于消纳目标设置不合理。(2)相比而言,消纳目标严格度对低碳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显著,是配额制发挥低碳技术创新诱导效应的关键。(3)提高消纳目标严格度对清洁能源、储能技术、化石能源降碳技术和节能与能量回收利用都有显著的创新诱导效应,但对温室气体捕集利用封存相关的技术创新没有显著影响。(4)消纳目标严格度对创新投入较大、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类低碳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但对实用新型类低碳技术创新没有显著影响。(5)消纳目标严格度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低碳技术创新具有积极影响,但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低碳技术创新没有显著影响。因此,配额制的优化设计应该关注消纳目标严格度,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水平差异,从而更好地发挥配额制对低碳技术创新的诱导效应,推动能源结构低碳转型,早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同时,为避免“低碳技术鸿沟”现象,应该加强对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地区的低碳技术创新支持,激励这些地区在低碳技术领域开展更多创新活动,缩小其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地区低碳技术创新的差距。
2025年05期 v.35;No.297 67-8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924K] [下载次数:54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1 ] - 马海良;赵宇鹏;张长征;贺正齐;
缺陷车辆的有效召回对提高消费者购买欲望,实现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明确各方主体的策略对整个产品召回事件的影响,该研究首先拓展了以往企业-监管部门、企业-消费者之间双向博弈的分析框架,将他们三者整体纳入新能源汽车缺陷产品召回的博弈模型,深入分析各主体的决策结果对其他主体的干扰作用以及决策的影响因素。其次,将数字技术引入演化博弈模型中,分析数字技术嵌入对博弈系统中三方主体策略以及系统稳定点的影响。最后,进行仿真分析,讨论在数字技术应用下关键参数变化对参与方行为演化以及系统稳定点的影响。结果表明:(1)演化博弈系统存在理想的稳定状态,此时三方主体的策略组合为{立即召回,协商,宽松监督}。(2)数字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提高企业信任收益,降低企业立即召回、消费者投诉和监管部门严格监督的成本,加快企业选择“立即召回”策略的速度。(3)数字技术与产业发展的融合可以通过提高企业获得的信任收益,降低企业立即召回的成本来避免系统陷入“囚徒困境”。基于以上发现,该研究提出,监管部门可以利用官方渠道提高企业信任收益,强化企业选择立即召回策略的动机;建议企业深化数字化转型,协同监管部门搭建先进的数字平台,实现对车辆动态的实时追踪与数据的精准捕捉。同时,监管部门和企业应积极倾听消费者的反馈,确保缺陷车辆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召回处理。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企业良好形象,增强企业竞争优势,还可以提高消费者购买欲望,强化消费者购买信心,进而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5年05期 v.35;No.297 81-9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374K] [下载次数:26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6 ] - 王乔冉;杨丹;刘自敏;
能源贫困作为一种相对贫困严重影响农户福利,缓解农户能源贫困对于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农户内生发展能力提升缓解能源贫困的理论分析出发,综合利用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数据、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和宏观数据建立面板模型,揭示了中国农村居民能源贫困的基本事实,并实证检验了农户金融素养表征的内生发展能力对能源贫困的缓解作用及其机制。研究结果表明:(1)中国农村居民能源贫困在2013—2019年有所缓解,能源贫困发生率由2013年的59.87%下降到2019年的40.35%,但能源贫困问题依然严重;(2)金融素养表征的内生发展能力提升能显著缓解农户能源贫困,该结论在工具变量处理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3)相较于高级金融素养而言,初级金融素养对能源贫困的缓解效应更大;(4)农户能源贫困深度随着其金融素养提升呈倒“U”形缓解趋势,金融素养提升对处于能源贫困深度中上部分群体的效应更大;(5)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金融素养提升对于低学历和可再生能源丰裕地区农户的能源贫困具有更明显的缓解作用;(6)影响机制结果显示,农户金融素养提升主要通过开源和节流两个机制缓解能源贫困,开源渠道包括资产配置效率提升和信贷水平增加,节流渠道包括能源效率提升和能源消费结构升级。因此,需将金融素养作为提升农户内生发展能力的重要内容,采取有针对性、有差别的金融素养培育策略,通过技能培训等方式让农户掌握基本的理财知识和技能,提供适宜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同时,辅以能源效率提升和清洁能源驱动的政策,助力改善农户能源使用环境。
2025年05期 v.35;No.297 92-10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2K] [下载次数:831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