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耀彬;邓伟凤;李硕硕;柏玲;
考虑碳汇潜力的碳排放空间关联是促进城市群协同减排的重要基础,更是实现碳中和的有力抓手。以长江中游城市群为研究区,对传统引力模型进行修正,构建兼具碳汇潜力的碳排放空间关联网络,采用社会网络分析(SNA)和二次指派程序方法(QAP)探究长江中游城市群碳排放空间关联网络的时空特征与影响因素。结果表明:(1)研究期间长江中游城市群碳排放网络关联关系数、网络密度和网络关联度呈增长趋势,网络效率和网络等级度不断下降,且网络等级度在2010年后始终为0,表明碳排放空间关联网络日益稠密、网络通达性较强,存在多重叠加的溢出渠道,但等级结构并不森严。基于碳汇潜力的长江中游城市群碳排放空间关联网络从“双核化”向“多极化、多线程”网络形态发展,核心城市的扩散作用不断增强。此外,以抚州、宜昌、鹰潭、上饶和吉安等为代表的高碳生态承载力地区,在碳排放空间关联网络中的受益关联性大于溢出关联性。(2)2020年,长江中游城市群碳排放空间关联网络形成四大板块,相较于板块内部成员间的碳排放空间关联效应,板块间的碳排放空间关联效应更为明显,即板块间的“碳排放转移”效应较为普遍。净溢出板块主要分布在武汉都市圈、宜荆荆都市圈和长株潭城市群外围城市,处于网络核心圈层位置;净受益板块主要分布在环鄱阳湖城市群东部,“碳排放避难所”效应显著。经纪人板块集中在环鄱阳湖城市群西部,板块间表现出“净溢出板块→经纪人板块→净受益板块”的碳排放传递路径,呈现出明显的“梯度转移”特征。双向溢出板块主要位于长江中游城市群西部,对净溢出和净受益板块都存在碳排放的空间溢出。研究期内,净溢出板块的成员虽然有所变化但总数保持不变,经纪人板块的成员有所增加,而净受益和双向溢出板块的成员均减少,环鄱阳湖城市群的“碳排放避难所”效应有所弱化。(3)地理邻近关系能够促进城市间碳排放关联关系的建立,而城市间的经济集聚程度、土地利用强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上的互补性,促使碳排放空间关联网络随着城市间分工与协作的加强而呈现出千里“碳缘”一线牵的特点。
2024年03期 v.34;No.283 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4993K] [下载次数:331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5 ] |[阅读次数:28 ] - 孙慧;夏学超;祝树森;杨泽东;
企业降碳减污协同推进不仅是提升环境质量的重要着力点,亦是在市场经济中提升竞争力的关键所在。产业链联动效应是探讨企业降碳减污协同推进的重要视角。基于约束效应、同群效应、规模效应3方面构建理论分析框架,使用2007—2021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样本数据,实证探析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降碳减污协同推进联动效应的内在机理、联动类型和联动模式。实证结果表明:(1)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降碳减污协同推进存在产业链联动效应,有助于焦点企业降碳减污的协同推进。(2)产业链依赖度越高、行业竞争程度越低、环境不确定性越高以及与上下游企业技术研发合作越紧密的焦点企业,其降碳减污协同推进受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降碳减污协同推进的联动效应越强。(3)界定焦点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的联动类型发现,企业降碳减污协同推进同时受到上游供应商企业推动和下游客户企业拉动的影响,但是下游客户企业拉动效果更强。(4)界定焦点企业降碳减污协同推进的学习行为特征发现,焦点企业是通过主动学习来提升降碳减污协同推进能力,跨行业模仿学习对企业降碳减污协同推进提升作用更强。基于以上研究结论,为更好地促进企业微观个体实现降碳减污协同推进目标,强化产业链降碳减污协同推进的联动效应,政府应该制定产业链降碳减污协同推进联动专项规划,精准扶持存在联动困难的企业。企业要加强向具有降碳减污协同推进优势的标杆企业学习,助力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提前实现。
2024年03期 v.34;No.283 16-2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7K] [下载次数:238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11 ] - 吴树义;
信息工具能够以去中心化、中介式的角色参与碳市场建设,在充分获取碳排放信息、便利市场监管、促进碳价稳定向好、畅通公众参与等方面助力碳排放权交易的平稳有序。在实际应用中,信息工具在碳市场的不同场域可能产生不同的失能形态:(1)数据瑕疵、数据造假、违规运维可能导致碳排放监测数据失真。(2)碳信息数据平台在对原始信息进行深度清洗、去噪、校核过程中可能存在安全风险。(3)单方性规则塑造、潜在失灵与偏见导致的算法侵害是碳排放权交易过程中非正义的重要来源。(4)碳信息共享过程中的数据孤岛易导致行政监管与公众参与不畅。信息工具在赋能碳市场建设过程中的现实梗阻,折射出信息工具在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用不畅与制度困境。在治理理念上,事中事后监管难以满足信息工具失能风险规制的需求;在制度供给上,试点先行的碳市场建设策略导致各地制度供给不尽相同,有必要完善中央立法的顶层设计。风险防范与治理、行为促进与保障的立法理念,能够克服信息工具失能的全程性、动态性,使风险制造者对行为后果产生稳定预期;央地协同的立法体系,能够突出“双碳”目标的全局性、重要性和战略性,为碳市场建设提供更为系统、有效和全面的法制供给。在制度设计上,还需要从以信息承诺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完善行政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平台安全管理体系、明确算法侵害的可追责性与实体责任、丰富碳信息流动与共享的路径4个方面对信息工具赋能碳市场建设的效能进行全过程制度保障。
2024年03期 v.34;No.283 30-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56K] [下载次数:49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 - 邓又一;董康银;孙倩;薛进军;
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双碳”目标是当前中国的重大战略决策,但以实现碳减排为导向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简称“碳排放权交易”)不仅会影响区域碳排放水平,也会加速要素的跨区域流动,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区域差异变化产生影响。为此,探讨碳排放权交易对区域发展差异的影响,对缩小地区差异、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2009—2020年中国402个地级市(区)的统计数据,该研究系统测算了中国区域内(省份内)和区域间(省份间)经济发展差异,并运用双重差分(DID)模型实证探讨了碳排放权交易对区域内和区域间发展差异的影响及作用机制。此外,进一步从地理位置差异和地区产业类型差异两方面进行了异质性分析。研究结果表明:(1)从整体来看,中国区域发展差异正在缩小,区域内发展差异是引起整体区域发展差异的主要原因;从各区域来看,西部地区区域内发展差异明显,而北京、上海等地的高速发展使其与其他地区保持较大的区域间发展差异。(2)碳排放权交易能够缓解区域内和区域间发展差异、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但该过程存在传导效应,即其会先影响区域内发展差异,随后影响区域间发展差异。(3)机制研究表明,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通过降低工业产业集聚水平、提高人力资本水平、促进绿色金融发展以及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对区域内和区域间发展差异产生影响。其中,仅工业产业集聚水平的下降可同时缓解区域内和区域间发展差异。该研究揭示了碳排放权交易与区域发展差异的联系及影响机制,为中国优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扩展区域协调发展路径提供了理论依据。
2024年03期 v.34;No.283 39-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85K] [下载次数:271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15 ] - 魏亿钢;朱荣琦;谭泷砚;
深化中国碳市场建设、促进发电企业碳排放成本向下游需求侧科学传导是加快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的重要政策着力点。合理的碳成本传导率不仅能激发企业减排动力,还可以将碳排放成本通过提高电力价格的方式向消费端转嫁,引导其节约用电,从而推动碳市场在更大范围内形成减排效应。该研究基于发电企业经营行为的微观视角,将碳排放成本纳入企业的投资决策范畴,在充分考虑排放强度、风险偏好和采纳低碳技术意愿等异质性因素的基础上,构建了基于Agent的碳成本传导评估模型。通过模拟发电企业在面对有限信息时的策略选择,探讨了2021—2030年中国碳市场下发电企业碳成本传导率的变化趋势,并分析了不同的市场机制设计和低碳技术对碳成本传导率的作用影响。研究发现:(1)发电企业碳成本传导率呈现“缓慢增长—快速上升—保持高位”的动态特征。(2)初始碳价、市场规制系数和拍卖比例等市场机制设计均对发电企业碳成本传导率产生正向作用。具体地,初始碳价的增长会在短期内推高碳成传导率,作用效果在中长期将逐渐减弱;市场规制系数对碳成本传导率的推动作用存在门槛效应;随着拍卖比例的提高,企业的排放成本将会增加,进而引起碳成本传导率升高。(3)低碳技术能够缓解碳排放约束下发电企业的经营成本压力,避免碳成本传导率过度上升。该研究不仅为发电企业碳成本传导问题的探究提供了理论支撑,还为健全中国碳市场的机制设计提供了实践指引。
2024年03期 v.34;No.283 50-5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269K] [下载次数:81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3 ] - 蔡为民;王燕秋;林国斌;霍长宝;孙晓兵;王萌萌;
森林碳汇价值的实现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工作中“保值增值”“落实权益”目标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转化路径是在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困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试点要求中产生的,以实现自然资源资产收益为目标的价值实现路径。因森林碳汇具备“资源”“资产”“资本”“资金”的“四资”属性,该研究提出基于“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转化的森林碳汇价值实现路径,从“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转化路径视角厘清制约森林碳汇价值实现的障碍机理,发现: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不明晰的问题阻碍“资源”向“资产”转化,森林碳汇产业发展滞缓的现状遏制“资产”向“资本”转化,市场机制不健全的弊病掣肘“资本”向“资金”转化,最终导致了森林碳汇价值实现进程滞缓问题。基于此,该研究构建了以政府组织为主体的森林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以森林碳汇产业为主体的森林碳汇产业支持制度,以市场平台为主体的森林碳汇市场交易制度,共同构筑出“资源-资产-资本-资金”转化与所有者权益落实目标双向交叉赋能、协同推进的森林碳汇价值实现多维制度体系,以森林碳汇价值实现为撬动点,对明晰森林资源资产管理权责、推进资产高效配置和保值增值、显化资产所有者收益问题进行了探索,以期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提供新思路。
2024年03期 v.34;No.283 60-6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0K] [下载次数:147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4 ] |[阅读次数:3 ] - 秦涛;王姗;邓树文;朱然;
林业碳汇信贷融资作为林业碳汇价值实现的主要路径,对于盘活林业碳汇资源、提升碳汇资产价值,以及缓解碳汇经营企业融资约束具有重要价值。目前,中国部分地区已探索试点林业碳汇质押融资业务,但面临现有模式难以复制推广的现实困境。该研究通过剖析典型案例的融资模式和现存不足,深入分析林业碳汇信贷融资当下面临的现实问题,探究影响林业碳汇发挥质押作用的根本原因。研究发现:(1)林业碳汇法律属性不明确,质权设立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权益变动缺乏法理依据。(2)林业碳汇价值评估标准缺失,质押价值评估结果银行难以认定。(3)林业碳汇资产质权难以处置变现,质权实现路径缺失导致银行无法有效控制信贷违约风险。因此,该研究通过引入林业碳汇保险的保单质押、价值认定和金融增信功能,以及碳汇收储机制在质权实现方面的担保增信作用,创新性地提出“林权抵押附加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质押+碳汇价值综合保险+林权(碳汇)收储担保”“林业碳汇(预期收益权)价值保险保单质押+碳汇收储担保”和“林业碳汇资产质押+碳汇价格指数保险”三种林业碳汇信贷融资模式,为林业碳汇质押融资广泛开展提供可行路径。最后,针对林业碳汇信贷融资的制约因素,从完善碳汇相关配套政策、统一碳汇价值评估标准、优化创新碳汇保险产品、建立碳汇收储担保制度、构建林业碳汇金融支持体系五个方面,提出促进林业碳汇信贷融资有效开展的具体策略建议。
2024年03期 v.34;No.283 68-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22K] [下载次数:125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2 ] |[阅读次数:4 ] - 王凤婷;王浩;孔凡斌;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数字化转型的绿色效益受到关注。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亦是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源,如何借助数字化同时实现农业降碳和增产是中国实现“双碳”目标的关键问题。基于2011—2020年中国30省份面板数据,遵循“发展基础-发展动力-发展结果”的逻辑构建农村数字化综合指标,运用EBM-GML方法准确量化农业全要素碳生产率(ATFCP),采用历史农村公路密度和上一年农村互联网用户数作为工具变量,研究农村数字化和ATFCP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发现:(1)农村数字化能够提升ATFCP,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和内生处理,这一结论仍然成立。(2)农村数字化通过促进技术创新、规模经营、结构升级、产业集聚和非农就业,进而实现对ATFCP的提升。(3)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农村数字化对ATFCP的正向影响表现为边际递减,在绿色发展水平较高或较低地区均能发挥显著提升作用。此外,农村数字化存在金融门槛,在农村金融发展水平较高地区的提升作用更强,这是制约农村数字化促进ATFCP提升的主要原因。(4)空间计量分析结果表明,农村数字化和ATFCP之间存在显著的空间效应,短期和长期的间接影响均显著为正,农村数字化不仅能够提升本地的ATFCP,还能通过技术扩散正向影响邻近地区的ATFCP。基于此,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数字化降碳增产的红利效应,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要素流动和技术落地,提升农村数字化发展潜力;要实施动态化和差异化数字乡村发展战略,完善区域间合作机制,促进各地区之间数字经济的协调发展。
2024年03期 v.34;No.283 79-9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5K] [下载次数:551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15 ] |[阅读次数:6 ] - 陈真亮;项如意;
为加快中国气候变化立法步伐,妥善处理比例原则和预防原则在气候风险规制领域的控权与保权问题上存在的抵牾、混用,采取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二者的适用关系进行立法论和解释论相结合的研究。研究发现,学界对该两项原则的关系存在三种理论主张。其中,取代关系说易引发气候风险的过度预防问题;限制关系说可能会消解预防原则,致使气候风险规制难以有效开展。相较而言,协同关系说更适宜指引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建构路径,有助于贯彻《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等国家政策中的协调式新发展理念,同中国在气候变化应对问题上的国家自主贡献主张理念相吻合。通过进一步的学理、事理和法理阐释发现,气候变化立法有待将“双碳”等议题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和环境法规范体系。协同关系说对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指引包括:(1)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适度风险预防原则全面融入气候变化立法,推进气候风险规制的规范解释、气候变化法治原则与制度体系融贯;(2)促进气候变化减缓性工作的循序渐进、气候变化适应性工作的防微杜渐,优化减缓与适应兼顾并重的气候变化因应制度体系;(3)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构建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及央地政府之间“共同但有区别”的气候风险合作治理与责任分工体系;(4)缓解气候风险规制中自由价值与安全价值间的紧张冲突,强化行政法与环境法的沟通与协调,推动环境法律规制实现由基于确定性的传统秩序行政和福利行政向基于不确定性的风险行政转型,从而促进气候法学的发展。
2024年03期 v.34;No.283 91-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83K] [下载次数:71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