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与“双碳”目标

  • 气候司法本土化的三重逻辑:规范、价值和功能

    杜辉;杨哲;

    在全球气候治理司法化转型的背景下,中国司法系统在应对气候变化中呈现出全面积极的态度。气候司法作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新领域,亟须形成体系性的本土化方案。气候司法本土化的核心要义在于彰显主体性,需要将气候司法的概念体系、功能定位、审判机制、裁判体系与规则等置于中国法治现代化特定背景和社会结构条件之中予以把握,其内在逻辑是涵括规范体系、价值序列和功能定位的动态体系。当前,中国气候司法规范体系中的多层次立法呈现间接、倡导属性,且多元化司法规范创制不足,体系化任务尚未完成,继而诱导出气候司法规范的周延性困境和融贯性难题。在此情形下,气候司法所保护法益的识别和核心价值尚未被清晰地析出,且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政策权衡、经济诱因等诸多外部因素限制着对气候变化案件的价值判断。这些都深刻地影响气候司法作为公益型司法与治理型司法的双重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为此,气候司法本土化的方式与进路需要基于规范、价值和功能三重逻辑及其呈现的问题或要求展开。首先,强化多重规范秩序的塑造,从公私法协同出发推动气候变化立法体系化,通过强化次级气候司法规范凝聚共识,借助多元法律解释方法提升气候司法规范体系的融通性。其次,以利益为核心建构法律论证的权威,通过涉碳利益的衡量强化裁判的实质理由,通过气候环境利益的多维保护强化裁判的开放性,通过外在因素与法律因素的平衡强化裁判的权威理由。最后,精准塑造气候司法的双重功能,以风险预防原则构建预防性公益型气候司法,以政策的司法化构建服务于“双碳”目标的治理型气候司法。

    2024年01期 v.34;No.281 1-1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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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投资对降低共建国家气候风险的影响

    初冬梅;吴微;

    “一带一路”倡议是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重要平台。然而,许多“一带一路”倡议共建国家处于气候变化敏感区,部分西方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存在一些质疑与污蔑,认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基建项目可能增加了共建国家的气候变化脆弱性。该研究从应对气候变化的视角探究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对“一带一路”倡议共建国家气候变化风险的影响,进而考察其内在机理。基于2004—2020年65个共建国家的面板数据,以各国气候变化脆弱性风险为被解释变量,评估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对东道国应对气候变化风险能力的影响。研究发现:(1)中国对“一带一路”倡议地区的直接投资显著减轻了共建国家的气候变化脆弱性风险;在全球气候变化危机加剧的背景下,提高了共建国家气候风险应对能力。(2)对于“一带一路”倡议国家中的中低收入国家、中国邻国以及与中国建立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而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投资降低当地气候变化脆弱性风险的作用更为明显。(3)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投资的作用可以通过收入增长效应、政治稳定效应部分解释,符合“一带一路”倡议共享发展成果、推进全球治理的重要理念。(4)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投资在降低共建国家气候变化脆弱性的同时,并没有加剧当地的碳排放水平,表明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投资并没有引发部分西方国家所污蔑的“碳排放转移”问题,绿色始终是“一带一路”倡议的底色。该研究为理解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建设的时代作用提供了实证支持,为进一步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了政策建议。

    2024年01期 v.34;No.281 11-2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3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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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等收入群体崛起如何影响碳排放——消费视角下的研究

    郑馨竺;梁安妮;张雅欣;王灿;

    中国日益壮大的中等收入群体在释放巨大消费潜力的同时,也引发了碳排放增加、减排压力增大的担忧。将这种定性担忧转化为定量认识,有助于从容应对气候挑战,为决策者针对特定消费群体制定差异化的减排策略提供信息参考。该研究开发了基于家庭微观调查数据和机器学习算法的消费模式预测模型,结合投入产出模型拆分方法,实现将家庭消费选择异质性纳入环境影响评估宏观模拟的方法构建,以此为工具评估了新兴中等收入群体可能造成的碳排放影响,比较了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不同政策情景下的影响差异。结果发现:(1)若2018—2030年实现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倍增(以2018年不变价计,年收入3.3万~8.0万元/人的全国人口比重增加24%),则达峰年新兴中等收入群体消费升级隐含的额外碳排放为2.7亿~3.6亿t,居民消费相关的减排工作量增加8%~11%。(2)新兴中等收入群体在仅收入提升情景下的消费碳排放显著低于原中等收入群体(人均碳排放相差0.2~0.3 t),二者之间的差距蕴含着这一群体在阶层跃迁过程中协同实现收入增长与碳排放控制的可塑空间。(3)与人力资本提升和完善社会保障情景相比,城镇化情景下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带来的碳排放影响更大,且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不同政策组合对碳排放的边际影响不等同于单一政策独立作用所带来的影响之和,而是存在放大或对冲效应。这意味着,及时把握中等收入群体消费转型的可塑契机,在城镇化进程中通过健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措施对该群体低碳生活开展针对性的引导,是协同实现共同富裕与碳中和目标的前瞻性举措。

    2024年01期 v.34;No.281 23-3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13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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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减污降碳效应

    马彦瑞;刘强;

    新型城镇化是区域经济增长和绿色转型的有力支撑。在经济高质量发展阶段,政府主导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减污降碳的政策效果有待验证。该研究选取2004—2020年中国18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数据,从“污染”和“碳排放”两个维度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减污降碳效应及影响机制。研究发现:(1)新型城镇化建设存在显著的减污降碳效应,并且呈现逐年递增的特征,该结论在考虑了DID有效性检验和稳健性检验后依然成立。(2)异质性分析表明,从“区位-特征-规模”三维城市属性看,减污降碳效应在东部城市、非资源型城市、高人力资本城市和规模较大的城市更加显著;分位数回归估计结果显示,新型城镇化的减污降碳效应呈边际递增趋势。(3)机制分析表明,新型城镇化除了直接对减污降碳存在促进作用,还可以通过推动三次产业结构整体升级、服务业结构升级以及绩效型技术创新而有效促进减污降碳,但投入型技术创新对减污降碳的影响尚不明显。该研究为下一阶段中国区域污染治理提供了新思路,政府应协同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减污降碳,同时借助产业结构升级和绩效型技术创新以更加有效的方式释放新型城镇化在区域绿色发展中的红利。

    2024年01期 v.34;No.281 33-4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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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重环境目标约束下的产业转型升级:“减污降碳”何以“协同增效”

    岳利萍;杨欣怡;

    在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处理好多目标环境规制政策的协同性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工作。面对建设美丽中国与实现“双碳”目标两大战略任务,环境政策协同是否可以更加有效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现有研究尚无确定答案。因此,该研究利用“两控区”和低碳城市试点政策作为环境政策协同的准自然实验,将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纳入统一分析框架,利用2003—2020年中国28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面板数据,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研究减污降碳双重环境目标约束对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影响。研究表明:(1)与单一环境规制相比,减污降碳协同推进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效果更佳,这一结论在一系列稳健性检验中均成立。(2)机制分析发现,在双重环境目标约束下,有为政府通过财政支出调节效应推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有效市场激励微观企业产生易地搬迁效应和创新补偿效应,从而实现地区产业转型升级。(3)进一步研究发现,减污降碳双重环境目标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明显的异质性,双重试点政策对东部地区、非老工业基地、高环保意识地区、环境基础设施水平高的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更加显著。基于此提出:(1)地方政府应统筹全局,避免走偏、盲目上马“两高”项目;(2)充分发挥财政的支柱作用,吸引和带动更多社会资金流入绿色低碳行业;(3)根据各地实际将国家减污降碳目标分解落实,探索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样板;(4)加大创新激励力度,鼓励低碳技术与低污染排放治理技术协同创新;(5)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的政策,推进各区域要素禀赋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减污降碳协同优势。

    2024年01期 v.34;No.281 46-5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3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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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电CCUS产业化发展路径与综合性政策支撑体系

    陈语;姜大霖;刘宇;魏宁;李奥;吴微;

    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技术是实现煤电产业低碳转型升级的重要技术路径,也是保障未来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关键手段。然而,当前煤电与CCUS技术耦合的发展路径尚不清晰,相应政策机制也存在优化空间。作者量化测算了煤电CCUS应用对于中国能源低碳转型战略的贡献,从时空维度刻画煤电CCUS产业化发展路径,进一步构建适应国情的综合性政策支撑体系框架。研究结果表明,煤电耦合CCUS发展具备技术经济可行性,不仅可以实现能源电力系统深度脱碳,带来显著的煤电行业产出及就业红利,还能有效控制全社会平均碳价格水平。在时间维度上,未来煤电CCUS产业化发展路径应划分为技术研发与示范(2021—2030年)、规模化应用(2030—2040年)、商业化发展(2040—2060年)三个阶段。在空间维度上,技术经济可行且适合集群发展的区域为鄂尔多斯盆地、准噶尔盆地、渤海湾盆地等。通过构建包含“宏观支持、财税金融、市场机制、技术研发示范、管理体系”等在内的综合性政策支撑体系框架,有助于实现煤电CCUS的规模化发展。在煤电CCUS的技术研发与示范阶段,应实行封存补贴、发电小时数补偿、上网电价补贴等更为确定性的激励政策。当项目成本下降到一定程度后,应逐步过渡为碳交易、绿电交易机制等市场化政策工具,并推广绿色金融等机制。基于相关结论,该研究提出了针对性政策建议,以期为推动中国煤电行业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参考。

    2024年01期 v.34;No.281 59-7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44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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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能权交易政策对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影响

    张颖;周丽;

    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提及中国现有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环境污染等问题,而用能权交易政策是中国实现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关键举措,是推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制度创新,那么在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考虑下,该政策能否对产业结构产生影响效果?基于此,该研究以用能权交易试点启动为准自然实验,采用31个省份2009—2020年的面板数据,运用双重差分法探究该政策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影响与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1)整体上看,用能权交易政策能够显著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对产业结构高级化的促进作用大于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不利影响,且在通过一系列平行趋势假设检验、安慰剂检验等稳健性检验后该结论仍成立。(2)进一步的机制分析表明,用能权政策促进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实现路径为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和能源消费结构的升级,并且该政策通过改善部分产业部门的投入结构和产出结构来抑制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不利影响。(3)异质性分析表明,用能权试点对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影响存在明显的区域异质性显著促进了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高级化和东部地区产业结构合理化。由此该研究提出相应建议:在现有用能权交易试点的基础上,深入推进用能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健全,逐步完善市场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通过增加研发经费投入等方式,切实有效激励产业行业提升技术创新水平,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序扩大全国范围内政策试点地区,探索该政策与其他市场化环境规制的协同发展下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路径方法。该研究从完善用能权交易市场的角度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了一定的政策参考。

    2024年01期 v.34;No.281 71-8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0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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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目标约束对能源结构低碳转型的影响

    方文君;邓峰;张战仁;朱雪丽;

    加快能源消费结构低碳转型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途径。鉴于中国资源禀赋的特殊性和区域能源分布差异,各地区对煤炭的依赖程度有很大差别。煤炭资源依赖程度对能源结构低碳转型的差异性影响值得高度关注。为系统评估环境目标约束对煤炭资源依赖地区能源消费结构低碳转型的影响,该研究在理论分析环境目标约束对各地区能源消费结构的内在影响机理,以及经济增长压力和绿色金融在其中发挥的调节作用基础上,以中国特色环境目标约束制度为准自然实验,中国30个省份2003—2020年面板数据为样本,采用广义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环境目标约束对地区能源消费结构低碳转型的影响,并讨论了经济增长压力与绿色金融对该影响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1)环境目标约束制度实施后,相比非煤炭资源依赖地区,煤炭资源依赖地区能源消费结构低碳转型受阻,说明存在“绿色悖论”效应。该结论在考虑相关政策影响、运用合成工具变量等方法处理内生性问题后依然稳健。(2)影响机制检验表明,在煤炭资源依赖地区,地方政府在环境目标约束和经济增长目标“双目标”压力下,更有动力推动能源消费结构低碳转型;受金融监管水平和企业“洗绿”行为影响,绿色金融加剧了煤炭资源依赖地区的能源转型困境。(3)基于地区市场环境的拓展性分析表明,相比高市场化水平地区,低市场化水平地区的环境目标约束对能源消费结构低碳转型的抑制作用更为突出。研究建议高度重视煤炭资源依赖地区的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能源结构低碳转型;将“绿色”作为地方经济增长的底色,以绿色发展理念引领地方经济增长;构建科学高效的绿色金融监管制度,确保绿色金融资金真正运用到绿色低碳项目中;完善市场化的环境规制机制,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2024年01期 v.34;No.281 84-9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2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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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与绿色发展

  • 智能化环境治理的内在悖论与矛盾纾解

    程飞鸿;

    智能技术代表了以数据与算法主导的、一元性与多元性并存的、虚拟与现实交互的生产关系。智能技术对环境治理的重塑,主要体现在技术治理和社会治理两个维度,并凝结成“数据与算法“”一元性与多元性“”虚拟与现实”三组关键词。智能化环境治理可以分为感知型、服务型和互联型3种治理类型,以此为基础,其内在悖论分别表现为:在感知型智能化环境治理中,环境数据所有权的专属性与开展环境数据行为的便宜性之间存在张力;在服务型智能化环境治理中,平台发展、治理服务和决策形成存在一元性与多元性矛盾;在互联型智能化环境治理中,网络空间的交互性和传统公共空间的被支配性之间相互掣肘。纾解这3对矛盾,对智能化环境治理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于感知型智能化环境治理而言,需要明确环境数据行为的主体、限制环境数据行为的目的以及厘定环境数据行为的后果,最终消解环境数据行为的便宜性。对服务型智能化环境治理来说,则要尽可能把握平衡一元性与多元性的“度”的客观标准,即平台有序发展的客观标准、环境治理服务的弱势标准以及环境决策形成的底线标准。互联型智能化环境治理的矛盾纾解之策最终指向了政府在智能社会的公共空间中如何调适方能言之为“妥当”。申言之,在支持层面,转变政府对民间环境治理力量的投入模式;在引导层面,健全政府对民间环境治理力量的引导机制;在管理层面,实现政府对民间环境治理力量的法治管理。

    2024年01期 v.34;No.281 97-10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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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面向新污染物风险治理的环境监管

    王腾;

    基于新污染物“高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以及“生物累积性”三大特征,在传统生态环境监管思维下,新污染物将引致“累积性环境健康风险”“弥散性生态环境风险”“突发性环境社会风险”,面对这一风险叠加的挑战,传统环境监管面临多重困境:一是现行环境监管体系无法解决新污染物环境健康风险的积极预防性需求;二是常规环境监管体系难以应对新污染物生态环境风险的协同性治理需求;三是传统环境监管模式难以满足新污染物社会风险的应急性防治需求。针对传统生态环境监管存在的以上困境,提出以下符合新污染物治理需求的环境监管优化策略:面向新污染物健康风险更新现有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对焦新污染物生态环境风险填补生态环境监管漏洞;因应新污染物社会风险破解生态环境监管失灵。面对新污染物治理的风险挑战,结合生态环境监管优化的相关策略,生态环境监管转型的任务应包括以下3个方面:一是确立风险的“积极预防”目标更新生态环境监管体系;二是以全过程、动态化风险协同防控思路补强生态环境监管链条;三是以建构环境社会风险弹性治理机制完善生态环境监管模式。而根据以上思路,面向新污染物风险治理的环境监管优化又蕴含了需从治理的立法目标、规制范围与规范体系等路径,探索制度完善的需求,相应的具体规范内容包括确立生态环境一般法中风险的“积极预防”原则及其适用规则,借鉴“生命周期治理”理念设立新污染物风险全过程协同治理的类型化规则以及构建新污染物环境社会风险的弹性化治理制度等方面。

    2024年01期 v.34;No.281 106-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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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户人居环境整治行为的影响

    张凡;邵俊杰;周力;

    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担负着组织农民和发展农民的重任,还具有乡村治理的功能。农村集体经济对于人居环境整治的作用是乡村振兴乃至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议题。该研究基于202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中国乡村振兴调查数据,利用Mvprobit模型实证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与农户人居环境整治行为间的关系及作用机理。主要发现如下:(1)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能够显著提高农户采用科学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和使用卫生厕所的概率,该结论不受变量设定方式和干扰性因素等影响,并且通过了内生性检验,具有非常强的稳健性。(2)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升了村庄公共事务支出力度和农户收入水平,满足了人居环境整治所需资金由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进行两阶段联合付费的俱乐部物品属性。此外,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还可以提高村民对村干部的信任程度和公共事务参与程度,提升了农户参与人居环境整治的积极性。换言之,在人居环境整治过程中,农村集体经济可以将经济资源转化为治理资源,促进和美乡村建设。(3)在过度依赖政府转移性收入的村集体中,农户采用科学方式处理生活污水和改厕的可能性越低;老龄化程度越高的家庭,农村集体经济激励农户生活污水改善的行为越会受到掣肘。该研究结论表明,在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过程中,需要多途径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尤其是经营性收入,以便将经济资源转化为治理资源,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2024年01期 v.34;No.281 118-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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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协同创新与绿色技术转移的互动关系:基于创新价值链循环视角

    孙博文;

    基于创新价值链理论,构建了城市协同创新与绿色技术转移互动机制分析框架,利用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绿色专利合作以及绿色技术转移微观大数据,刻画了中国2010—2020年27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绿色技术研发合作网络和绿色技术转移网络,并采用联立方程组模型对两者互动关系、作用渠道进行了实证检验,以及讨论了区域产学研政策协同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1)城市协同创新与绿色技术转移具有互相促进的正反馈机制,体现出绿色创新价值链上下游之间的互促循环关系。(2)通过分解城市协同创新及绿色技术转移为拓展边际和集约边际,发现两者互动关系仅体现在拓展边际层面,城市节点快速嵌入城市协同创新与绿色技术转移网络,但城市间合作研发与技术转移强度相对偏低。(3)城市协同创新与绿色技术转移互动关系仅在本城市技术转移的空间维度生效、具有局部地区属性,全国性的绿色技术创新价值链循环格局尚未形成。(4)基于文本分析法构造了区域(省级)政策协同指标,发现区域产学研政策协同强化了城市协同创新对绿色技术转移的促进关系,反之却不成立,产学研政策主体和政策工具的协同水平均有待提高。最后,针对结论提出了对策建议,包括加强绿色技术协同创新,充分发挥不同创新主体以及各地区的不同创新优势,提高绿色技术协同创新能力;畅通绿色技术转移渠道,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转移转化应用,促进绿色技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升产学研政策协同水平,加强产学研政策制定部门协调沟通,增强产学研供给政策、需求政策以及环境政策的协同性。

    2024年01期 v.34;No.281 127-13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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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与城乡融合发展

  • 多维度视角下中国人口城镇化发展模式

    黄祖宇;王桂新;

    在中国进入人口城镇化发展中后期的背景下,透过人口城镇化水平快速提升的表象,从结构层面对人口城镇化发展模式进行多维度探究,有助于清楚识别与理解城镇化发展的内在机制与规律,发现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应对策略。该研究利用第六次和第七次人口普查分县数据,以地级行政区为基本统计单元,并将数据汇总至省级和区域层面,从城乡人口变动、城镇人口增长来源、城镇人口空间分布三个维度对2010—2020年中国人口城镇化发展模式进行了深入探究。实证结果显示:(1)中国人口城镇化率的提升是城镇人口和乡村人口变动共同作用的结果,城镇人口增长的贡献度高于乡村人口减少的贡献度。(2)乡城人口迁移仍是中国城镇人口增长的绝对主力,其次为区划调整增长,最末为自然增长。(3)城镇人口空间分布趋于分散,县域城镇人口变动对城镇化率的贡献度略高于市辖区城镇人口变动。(4)东北地区城镇化率的提升主要依赖于乡村人口的减少,城镇人口已出现自然负增长和净迁出的现象,且该地区大多数县域城镇人口流失严重。据此,各级政府应及时审视过往人口城镇化发展的结构特征,在不断促进经济发展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的前提下,重点结合区域或城市自身的自然条件特点和城镇人口增减、分布状况,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人口城镇化发展策略,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实际的可持续性人口城镇化发展道路。

    2024年01期 v.34;No.281 139-14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0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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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乡融合发展的动力因素及其驱动路径

    段锴丰;施建刚;吴光东;华雯雯;

    科学把握城乡融合发展动力机制是解决中国城乡融合发展问题的关键,而城乡融合发展的动力因素则是其动力机制的主要内容。为此,该研究首先采用扎根理论提取了驱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动力因素,构建了城乡融合发展动力因素模型;随后采用解释结构模型(ISM),重点探究了城乡融合发展关键动力因素之间的影响关系,从而探明了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驱动路径。研究发现:(1)“城乡融合发展动力机制”这一复杂系统主要包含13个关键动力因素,且可进一步被归纳为内生动力、外生动力、基础动力、协同动力和环境动力5大类。(2)城乡融合发展动力因素系统是一个包含5层动力因素的多级递阶结构。(3)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驱动路径为“基础动力→外生动力→内生动力→城乡融合发展”,基于关键动力因素内涵分析的具体对应范畴为“战略发展环境→人才引进及培养→科技化和信息化→公共财政制度优化→城乡要素市场化程度→城乡融合发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城乡资源要素配置方面的功能、持续转化政府经济职能、借力新型信息技术赋能城乡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加强城乡协同合作充分释放协同治理效能、因区施策制定相应的发展战略、强化顶层设计等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2024年01期 v.34;No.281 150-16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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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江经济带城乡地域功能融合发展的时空格局与响应过程

    林树高;诸培新;陆汝成;

    城乡地域功能融合发展是纾解国土空间冲突的关键路径。该研究运用熵权TOPSIS、核密度估计和融合发展度模型分析长江经济带130个城市的城镇、乡村地域功能水平,以及城乡地域功能融合发展的时空格局,采用双变量空间自相关模型识别其响应过程。结果表明:(1)长江经济带各市城镇、乡村地域功能呈上升趋势,城镇地域功能形成“点-团-面”的分布格局,区域差异逐渐收窄;乡村地域功能呈“簇团”状分布格局,上中下游的地理梯度分异现象突出。(2)长江经济带各市城乡地域功能由融合过渡型向融合提升型突变发展,融合发展水平呈现下游>中游>上游的特征,由以中心城市为节点向以核心城市群为组团的分布格局演进,东西部极化加剧、省域内部差异扩大。(3)长江经济带城镇与乡村地域功能相互促进发展作用显著增强,先后历经需求融合、引导融合和自发融合等阶段,融合发展过程呈现由融合过渡到融合提升再到融合优化的螺旋式上升规律。根据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建议:(1)上游地区以政策引导发展为契机,吸引下游地区资金、技术、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上游地区转移,集中资源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城镇、乡村地域功能双提升。(2)中游地区着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强化武汉、长沙和南昌等区域性中心城市城镇地域功能的辐射带动效应,拉动乡村地域功能发育。(3)下游地区需促进城镇的生产、生活活动逐步向乡村转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助推城乡地域功能优质融合。

    2024年01期 v.34;No.281 162-17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547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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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能否因“智慧”而“绿色包容”?——基于中国智慧城市试点的准自然实验

    刘成坤;张茗泓;

    智慧城市是中国新型城镇化和信息化融合的产物,而包容性绿色增长则是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战略思想,智慧城市试点能否推动中国包容性绿色增长还有待进行检验。该研究基于2009—2020年210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面板数据,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法研究了智慧城市试点对中国包容性绿色增长的影响,并进行了一系列稳健性检验。此外,还对政策效应的子系统路径、区位异质性和空间溢出效应进行了研究。结果表明:(1)智慧城市建设会对包容性绿色增长产生显著的积极影响,政策效应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增强,并且智慧城市建设对经济增长和绿色增长均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对包容性增长的影响不显著。(2)智慧城市建设对包容性绿色增长存在显著的地区异质性,其在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均表现出显著的积极影响,在东北地区表现出显著的消极影响,在中部地区的影响则不显著。(3)智慧城市建设的政策效应具有显著的空间溢出特点,智慧城市建设能显著促进邻近非试点地区的经济增长和绿色增长,但是仅能显著促进邻近试点地区的经济增长。因此,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为了提升政策试点对包容性绿色增长的推动作用,一方面,智慧城市建设应将重点放在推动包容性增长,基于各地的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地制定合理的试点目标;另一方面,应促进地区间试点经验和创新资源的交流,合理安排创新资源的投入水平,避免“洼地效应”和“虹吸效应”的产生。

    2024年01期 v.34;No.281 175-1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0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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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生态

  • “工具-过程-主体”视角下中国湿地保护法律政策文本分析与评价

    杨翠柏;赵云璐;董晋;李真莉;

    法律政策文本是国家治理目标、价值、内容和影响的集中体现,其中,工具-过程-主体是三个重要的变量。湿地在中国具有独特的生态价值和生态地位,现有研究尚未对湿地法律政策文本和工具做出全面、立体和深入的研究。因此,该研究借助法律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和Nvivo12研究工具,构建“工具-过程-主体”三维框架模型,对国家层面颁布施行的100个湿地保护法律政策文本进行计量分析。研究发现,中国湿地法律政策经历了启蒙、发展可持续、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全面展开四个变迁阶段。根据三维框架和历时性分析得出,中国湿地法律政策呈现的稳定的知识结构在于:工具选择与多元共治模式均表现出依赖政府主导的特征,整体呈现出对更深层次的矛盾关注不足、湿地系统治理监管的全局性不够等问题。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湿地保护实践和制度嵌入理论,提出了湿地保护工具策略组合和治理结构改善建议:(1)遵循湿地法律政策演变规律,通过推进自然资源确权、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和细化绿色金融工具制度设计,进一步优化湿地绿色发展市场机制;(2)均衡湿地工具使用,在坚持命令控制型工具主导的前提下,注重新型经济激励工具和社区共建型公众参与工具的运用,迈向多方参与的湿地治理;(3)注重源头、过程控制,通过转变治理理念,树立湿地风险动态分期应对思想,加强全过程风险控制制度衔接,构建湿地环境分期、分级系统监管模式。

    2024年01期 v.34;No.281 189-2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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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综合景观管理:理论范式、行动框架与应用探索

    张朝辉;

    综合景观管理是面向“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协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命题,实现生态环境修复与农户生计改善目标双赢、自然景观质量与居民福祉水平协同提升的理论与实践框架。遵循生态与生计包容性发展理念,基于国外综合景观管理的理论成果与项目实践,通过综合景观管理的语义结构剖析、价值逻辑梳理、理论范式呈现、行动框架建构与应用实践探索,为中国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新视域。研究结果表明:第一,综合景观管理是协同实现农业生产、生态系统保护、可持续自然资源管理、人类健康和福祉等多重目标的战略框架。第二,综合景观管理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直接体现,协调“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的具体实践,协同增进“生态安全-生产安全-生计安全”的最佳办法,“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融合调适的治理制度。第三,综合景观管理是多目标协同、多主体对话、多尺度联动、多行动链接、多环节调适的生态治理复合逻辑。第四,综合景观管理是确定问题清单与相关主体、明晰行动目标与治理措施、设计管理方案与支持机制、实施综合行动与监测评估等组成的生态治理系统行动。基于上述结论,该研究结合中国退耕还林工程的运行实践,嵌入综合景观管理的理论范式与行动框架,科学反思退耕还林工程政策的可能性改进方向,为综合景观管理提供实践例证。

    2024年01期 v.34;No.281 201-2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3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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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景名胜资源的刑法保护路径:一个三阶的分析框架

    商玉玺;刘三洋;

    最高人民法院第147号指导性案例开辟了以《刑法》第324条第2款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先河,其意义不仅在于裁判思路上的创新,更在于对风景名胜资源刑法保护的再次确认。为了进一步厘定第147号指导性案例审判思维,化解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在司法认定中的难题,明晰生态环境领域权力和权利、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采取“对象—行为—法益”的三阶分析框架,构建风景名胜资源的刑法保护路径。在指涉对象的界定层面,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中“风景名胜”资源指涉的是生态景观而非生态景区,以维护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与风景名胜区之间刑法保护的协调性。在“损毁”行为的认定层面,采取“嵌套规制论”的适用理念,以风景名胜资源的“毁坏”为主要标准,以“价值减损”为补充,明确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边界,避免刑事认定的过分严厉。在法益价值重述层面,采取“1+X”模式归纳风景名胜资源的法益价值特征:其中“1”指代风景名胜资源的基础的、原始的生态法益特征,“X”指代风景名胜资源作为自然、人文遗产所蕴含的文物法益属性,其下又分为生物法益价值、启智法益价值、审美法益价值与经济法益价值。不同的法益价值类型对“严重损毁”的刑事认定有不同意义。具体而言,风景名胜资源的生态法益、生物法益、启智法益(科学研究价值)遭受“毁灭”,启智法益(科普价值)、审美法益受到“价值减损”,是刑法启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条件;风景名胜资源的经济法益不影响刑事违法性判断。

    2024年01期 v.34;No.281 212-22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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