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质生产力与生态文明

  • 以新质生产力引领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跃迁

    杨开忠;

    一部人类文明史,本质上就是一部人类社会与自然的共生关系演进史。工业文明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系统“对抗性共生”的文明,生态文明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系统“和谐共生”的文明新形态。人类正处于向生态文明跃迁的历史十字路口,何去何从已成为关乎人类命运的“文明之问”。该研究基于中国实践,系统提出和论证了以新质生产力引领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跃迁这一重大命题。首先,提出内生系统演化范式,强调人类发展内生于价值偏好、制度质量、空间场域、科技创新、报酬递增、流动性六维互动;其次,在梳理六维协同内生文明“依存—引导—对抗—和谐共生”顺序演替的基础上,系统概括和阐释了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跃迁的核心内涵:价值重构破解认知危机的根源、制度重构破解增长悖论的规则保障、空间重构破解生产偏向的物理载体、科技重构破解“征服自然”的动力系统、报酬重构破解资源依赖的报酬模式、流动重构破解刚性脆弱的流动格局,并指出这一文明跃迁的本质特征集中体现为绿色化、智能化与韧性化的协同发展和深度融合;再次,在界定生产力作为人类社会与自然实现共生的实践能力和生产力质态作为生产力诸要素在价值、制度、空间、科技、报酬、流动六维属性上协同作用实现的“创造性破坏”和适配稳态的基础上,提出作为先进生产力质态的生产力范式概念并阐述了生产力范式革命特征和序列,揭示新质生产力是工业革命以来第六次生产力范式革命,它根植于“绿智韧共生律”,是绿色化、智能化、韧性化深度融合的生态文明第一次生产力范式革命,实现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应以新质生产力为支撑引领。最后,从新质生产力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出发,创新性系统提出了新质生产力引领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跃迁的深度融合绿色、智能、韧性的七大基本路径,即:构建“生态智能体基础结构”、发展“自然资本体业”、创新发展生态AI、构建新资本范式、系统提升碳生产率、培育生态智慧人和发展生态智能体组织。

    2026年01期 v.36;No.305 1-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12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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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新质生产力与生态文明的生产力范式

    黄承梁;王慧;朱红艳;马青山;

    新质生产力作为以创新为主导、突破传统增长路径的先进生产力质态,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核心力量,对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重构全球竞争格局具有重大战略意义。该研究基于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经济思想的系统融合,深入阐释“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这一科学论断的理论逻辑、时代内涵与实践路径。研究认为,新质生产力以技术革命性突破、要素创新性配置与产业深度转型为生成机制,以全要素生产率提升为核心标志,不仅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生产力理论的当代创新,更成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从理念建构走向系统实践的根本推动力。从生态文明是人类继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新的文明形态看,新质生产力愈发彰显出推动生态文明生产力范式深刻变革的战略性力量,发挥着核心引擎的功效。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立足“十五五”时期中国式现代化各项战略目标的实现,以地球命运共同体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要更加清晰地认识到,新质生产力理念、“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科学论断正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建设清洁美丽世界开辟道路、筑牢根基、谱写新篇。新质生产力日益成为“生态文明社会”的“生产力”质态。

    2026年01期 v.36;No.305 18-2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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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研究

  • 生态环境法典法律概念体系建构的理论检视与发展完善

    曹炜;张舒;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的基础单元和法学研究的推理起点,各部门法的体系化构建通常需要以厘清基本概念为开端。长期以来,在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之下,立法机关无法对环境法中的法律概念进行系统性整合,而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则为实现这一任务提供了重要契机。从公开文本来看,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在法律概念体系的发展完善方面主要取得了三方面的进展:一是对生态环境法典基石概念进行了重大更新,以“生态环境”代替了“环境”;二是对现有概念界定条款进行了补充、调整和规整;三是根据政策实践经验及客观需要创设了新的法律概念。基于生态环境法典法律概念体系的建构需要,法典编纂需要注意保持与宪法概念体系的一致性,提升法律概念之间的融贯程度,并完善概念界定条款设计与体例安排。基于上述考虑,生态环境法典法律概念体系的完善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一是贯彻宪法概念体系的要求,在以“生态环境”作为基石概念的基础上,明确“生活环境”概念的独立地位;二是增强法律概念之间的意义链接,针对在内涵和外延上可能存在交叉的概念,理顺其区别与联系,而针对与其他概念缺乏有机联系、难以体现独立规范内容的概念,可考虑予以删除;三是优化概念界定条款的体例安排,对于适用于法典全文的基本概念,可采取集中规定的模式,而对于仅在特定章节适用的概念,可采用分散规定的模式。通过上述完善举措,实现法律概念的科学化界定,消除模糊和重复,提升法典外在规范体系的立法质量。

    2026年01期 v.36;No.305 29-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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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权益的理性认知与体系化解释

    张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对“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作出明确规定,在中国生态环境立法中首次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多年来相关理论研究中“环境权入法”的设想。但是,环境权益并不等同于环境权,环境权益作为环境权“借代”进入立法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如何对环境权益做出符合法理逻辑的理论阐释,成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背景下重要的理论研究命题。通过释义分析可以看出,生态环境权益主体指向多样、利益结构复杂、以美丽为导向的利益诉求主观性强且范围难以量化,这些特征决定了生态环境权益并不具有“可获得性”,因此,生态环境权益实质上是侧重于利益的立法表达,环境权因不具有“可获得性”的利益基础而难以直接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对生态环境权益的规定是对“环境权入法”理论设想的务实回应。为确立对生态环境权益具有评价一致性和内在统一性的法秩序,需要对其进行体系化解释。对生态环境权益的体系化解释,应遵循从政治话语到法学话语转化、不同立法之间的衔接与支持、立法与司法协同的思路。把生态环境权益作为与客观法相呼应的主观权利的利益基础,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与生态文明入宪形成结构性衔接。将生态环境权益纳入以人格尊严为基础的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双向赋能。通过从环境公益和环境私益两个不同层面对生态环境权益规范功能的解释和阐明,可为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基础。

    2026年01期 v.36;No.305 37-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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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污染物治理的逻辑理路与法典构造

    彭中遥;

    新污染物治理是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所赋予的全新使命与前沿议题。当前,中国新污染物治理虽有一定立法基础,但却存在规制理念滞后、立法供给不足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本领域协同治理与环境风险管控的现实需求。检视过往中国环境污染防治实践可以发现,其大体是依循“还原主义”思维施行分散治理模式,这显然与新污染物综合性、复杂性、协同性的治理需求不相匹配。鉴于此,要实现中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的稳健、有序发展,就须跳出传统意义上分散、静态、被动、末端治理的逻辑理路,转而构筑起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的关键在于立法;对此,中国学界大体提供了专项立法模式、环境单行法分散规定模式、法典化模式等3种立法规制路径。相较于前两种立法选项而言,法典化模式是符合中国环境法治发展现状最为适恰的选择。因而,在生态环境法典已被提上立法议程的时代背景下,宜借此契机在法典编纂中对新污染物治理议题作出统筹规定与系统安排。未来,中国新污染物治理应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与公众健康安全为价值取向,以整体系统观为根本遵循,以协同治理为基本方式,以环境风险管控为核心内容。循此为进,基于“适度法典化”的立法需求,中国应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确立风险预防原则以凸显安全价值,设置“新污染物治理和风险管控”专章以满足实践之需,推动相关概念及制度向新污染物治理领域延伸以实现体系融贯。

    2026年01期 v.36;No.305 47-5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4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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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国际国内法律联动机制的运行机理与实现路径

    蒋小翼;张齐钰;

    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不仅具有重大战略价值,更关乎国家建设海洋强国的长远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纳入深海生态环境保护规范,标志着中国深海治理从分散立法迈向法典化保护。同时,深海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活动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附件和国际海底管理局规则约束。因此,有必要探索出一条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国际国内法律联动路径。该研究采用案例分析、比较研究以及法律文本分析与解释等方法,以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国际国内法律联动机制为研究对象,通过考察《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国内法治以及全球海洋治理变革中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国际法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探讨国际国内法律联动机制的运行机理与实现路径,致力于实现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和协同。研究发现,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国际国内法律联动机制,应在国际法与国内法双向互动的框架下运行,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指导,由协调论提供理论基础,并遵循以“同”的价值共识为起点、以利益平衡为核心协调手段、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终极目标的生成逻辑。该研究建议,国际国内法律联动机制的实现路径选择以《生态环境法典》为主要规范载体,通过完善国际法向国内法的转化与衔接,强化国内法域外适用与规则输出,从风险防控、司法促进、监管执行和国际合作4个维度打造法律联动保障制度体系,在坚持国家环境权益优先的前提下,统筹推进国际国内法律的协同发展。

    2026年01期 v.36;No.305 57-6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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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态环境法典绿色消费制度的入典逻辑与规则优化

    岳小花;

    绿色消费对于解决中国当前资源与生态环境难题、引领中国实现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背景下,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绿色消费制度,既有助于绿色消费法律规范的体系化,也契合生态环境法典所贯彻的可持续发展逻辑主线和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在绿色低碳发展编设置绿色消费一节,在立法上具有开创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审稿)》虽然做了较多改动,但在体系结构与内容安排方面仍有诸多改进空间。目前,中国绿色消费制度存在概念界定不一、称谓混用和体系化不足等问题。因此,该研究试运用归纳演绎和对比分析的方法,探讨绿色消费制度入典的编纂思路与体系建构,建议应明晰绿色消费制度的法典体系定位,厘清其基本概念并明确实施绿色消费的基本原则,规定政府、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职责与义务,激励制度、标准、认证、标识、评价以及统计监测、信息平台建设等绿色消费核心制度与实施机制。针对《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审稿)》中绿色消费相关规则存在的问题,建议从统一关键词、优化章节命名等方面优化名称表达;从概念表述、基本原则、具体条文表达等方面优化绿色发展编绿色消费一节的规则内容;对总则编、污染防治编、法律责任编绿色消费相关规则进行内容优化;从加强绿色发展编与其他编相关规则、绿色消费与其他绿色发展相关规则间的衔接协调等方面考虑,调整《生态环境法典(草案二审稿)》中绿色消费制度的规则布局。

    2026年01期 v.36;No.305 67-7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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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气候变化与“双碳”目标

  • 世界主要国家甲烷政策综述及减排进展

    刘强;滕飞;

    甲烷是第二大温室气体,其减排已成为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议题。尽管全球甲烷减排进展加速,近年来大气甲烷浓度仍在持续增长,表明全球甲烷减排政策力度与减排目标之间仍然存在巨大缺口。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甲烷排放国,中国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减少甲烷排放。但是,目前仍然缺乏对中国及其他主要国家甲烷减排政策进展的系统性回顾,也缺少各国甲烷减排难度的对比分析,这使得现有研究对全球甲烷政策进展现状、各国减排成效、未来减排政策着力点等问题仍不清晰。该研究梳理了全球及主要国家甲烷政策进展,并将中国的政策进展与其他主要国家进行对比分析,厘清了当前政策的主要特点和趋势;比较了中国与其他主要国家的各部门甲烷排放强度以及减排成本,分析了在减排难度存在明显差异的前提下,各国的甲烷减排成效是否明显;简单分析了各国未来进一步加强甲烷减排的政策着力点,评估了所需成本,讨论了各国应当如何采取差异化的减排措施以共同削减全球甲烷排放。研究发现,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甲烷减排方面面临更高的成本和更大的实施难度,但各部门甲烷排放强度已降至接近或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水平。鉴于当前美欧在全球甲烷治理中仍占据主导地位,中国未来将持续面临较大的国际减排行动压力。建议尽早启动甲烷排放控制战略及减排路线图的制定,结合本国国情,系统谋划甲烷减排政策与中长期目标。

    2026年01期 v.36;No.305 77-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7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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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命周期视角下全球主要经济体动力电池管理政策对比:启示与借鉴

    孙锌;王晨阳;孙露;赵冬昶;王攀;张红杰;刘立涛;王芳;孟凡然;董亮;

    动力电池作为全球绿色化转型的关键技术,已成为各主要经济体可持续管理的重点领域。深入剖析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动力电池管理政策,分析相关政策对中国的潜在影响,对于推动中国动力电池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该研究构建了基于生命周期的政策分析框架,系统梳理了1990—2024年中国、欧盟、美国和日本等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动力电池管理政策,重点刻画了中国和欧盟动力电池管理政策的全景图,揭示了动力电池管理政策的时序演进脉络,对比分析了其监管阶段与指标要求,揭示了欧盟电池法的演进特征及相关政策影响。研究表明:全球主要经济体动力电池管理政策在法规数量、监管范围和实施力度上存在显著差异,反映了各自产业策略和环境政策的多样性。具体而言,中国动力电池管理政策数量较多,侧重于产业链中下游且规制强度偏低;欧盟以《电池与废电池法规》为核心,构建了覆盖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的政策管理体系且影响力深远;美国和日本目前缺乏对动力电池的直接管理框架。此外,欧盟电池法不断演进,碳足迹的监管边界持续扩大,逐步实现了从“摇篮”到“坟墓”、再到“摇篮”的全生命周期监管。基于以上研究,中国应积极应对动力电池碳足迹、循环经济和电池数字护照等方面的挑战,同时把握机遇,加速推动中国品牌向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国际品牌转型。为此,建议应从加快建立动力电池碳足迹标准及数据平台、扩大动力电池监管边界、引领国际动力电池管理规则制定、提升中国自主品牌海外竞争力等方面着手,促进中国动力电池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2026年01期 v.36;No.305 89-10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9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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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能源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其空间关联特征

    汪涛;周煜华;王歌;刘炳胜;

    能源新质生产力是实现能源安全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该研究构建了包括能源科技生产力、能源绿色生产力、能源数字生产力、能源安全生产力4个维度的评价指标体系,测度了2012—2022年中国30个省份能源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采用莫兰指数(Moran's I)分析了省级层面能源新质生产力的空间关联特征。在此基础上,该研究应用引力模型构建了省际能源新质生产力空间网络,分析了网络的结构特征及影响因素。研究发现:(1)2012—2022年,能源新质生产力的发展整体上呈现稳步增长以及东高西低的时空分布特征,其中北京、广东、江苏的能源新质生产力发展水平处于领先地位。(2)省际能源新质生产力具有空间负相关关系,“低-高”型集聚的“洼地型”格局占主导。(3)省际空间溢出效应显著,网络中心集中在东部地区,其中上海、江苏、北京位于网络的核心位置。(4)地理邻近、数据要素、政府支持、人力资本和产业升级水平等因素显著影响能源新质生产力空间网络的形成。该研究拓展了新质生产力的理论体系,对因地制宜推动能源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实践启示。

    2026年01期 v.36;No.305 103-11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57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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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对城市碳公平的影响

    马昀蓓;罗润万;王梦;

    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实施以来,政策的减排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但鲜有研究从碳公平视角对政策效果进行讨论。探究如何实现城市间的碳公平以及代际间的碳公平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实现“双碳”目标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该研究基于Theil指数测算了2004—2022年中国28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碳公平指数,运用多期DID模型检验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对试点城市碳公平以及代际碳公平的影响。研究结果如下:(1)2004—2022年,中国总体碳公平指数呈下降趋势,省级层面碳公平指数较大的省份不断由东向西、由沿海向内陆转移,市级层面碳公平指数的差距也在逐渐缩小;(2)相较于对照组,处理组的碳公平指数平均显著降低了0.019,表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有利于促进试点城市碳公平;(3)机制分析表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的成本效应、创新效应和预期效应分别通过降低能源消费总量、提高低碳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提高政府发文中绿色低碳词频率来促进试点城市碳公平;(4)进一步分析中,继续测算了各城市的代际碳公平指数,发现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政策也显著促进了试点城市的代际碳公平。因此,该研究提出,要借鉴试点经验完善全国碳市场,充分发挥政策的成本效应、创新效应和预期效应,要不断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创新投入和创新补贴力度,强化专利保护措施,加强绿色引导提升公众与企业环保意识。此外,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在保障当代经济发展的同时维护后代权益,努力实现代际碳公平,完成碳中和目标,构建城市低碳发展新格局。

    2026年01期 v.36;No.305 117-1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9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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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协同创新、资本跨区流动与供应链碳减排

    杨露鑫;刘玉成;

    供应链作为连接生产和消费的关键纽带,是实现整体碳排放减少的核心领域。然而,当前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协同机制缺失以及绿色技术共享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国的整体碳减排效果。如何促进供应链各环节企业的有效沟通与合作,共同推进碳减排已成为研究的重点。因此,该研究基于2012—2022年的城市面板数据与上市公司匹配数据,从资本跨区域流动的角度,探讨城市协同创新对供应链碳减排的影响机制。回归结果显示:(1)城市协同创新不仅有助于核心企业的碳减排,还对上游供应商和下游客户的碳减排产生了积极影响。这表明,通过与上下游企业的紧密合作,核心企业能够引导整个供应链向低碳化转型,实现更广泛的环境效益。在考虑了模型内生性及其他稳健性检验后,这一结论依然成立。(2)机制分析表明,城市协同创新显著促进了企业的跨区域资本流动,尤其是省内城市间的资本流动。这种跨区域资本流动增强了城市群内部产业链供应链的协同效应,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碳排放。(3)研究还发现,市场集中度较高、规模较大的企业在资源调配和技术创新方面具有更强的能力,能够更好地利用城市协同创新带来的机遇优化其生产流程,在供应链降碳效应中受益更多。此外,环境治理政策与统一大市场建设能够与协同创新网络形成合力,有力推进供应链碳减排。该研究为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加快中国“双碳”目标实现提供了有益的政策启示。

    2026年01期 v.36;No.305 127-1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2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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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气候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绿色协同创新的影响

    黄宏斌;张娴婧;张玥杨;

    随着气候问题日益严峻,缓解极端气候变化的需求日益迫切,政策措施已成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手段。然而,气候政策的多样性和实施节奏的复杂性进一步凸显了气候政策的不确定性,加剧了企业的环境合规与经营压力,并对其绿色创新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如何重构绿色创新逻辑以有效应对气候政策波动,已成为企业实现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成为理论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焦点。该研究以2008—2023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构建企业层面的气候政策不确定性指数,并考察其对企业绿色协同创新的影响效应及作用机理。研究发现:(1)气候政策不确定性会显著提升企业绿色协同创新,在通过多种稳健性检验后,结论依然成立。(2)机制检验结果表明,气候政策不确定性通过“环境成本提升”和“风险承担降低”效应有效驱动企业以协同方式开展绿色创新。(3)基于“技术-组织-环境”框架的调节效应检验结果表明,企业数字化转型程度较高、开展了海外业务及外部环保执法强度较大时,气候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绿色协同创新的正向影响更为显著。(4)细分绿色协同创新类型的检验结果显示,气候政策不确定性对实质性绿色协同创新与策略性绿色协同创新均具有促进作用,且对前者的正向影响更大。(5)经济后果检验发现,气候政策不确定性在促使企业选择以协同方式开展绿色创新后,显著提升了企业未来一至三期的产品市场竞争力以及未来三期的全要素生产率。研究结论为企业在不确定的气候政策环境中以协同方式谋求出路,助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持与实践参考。

    2026年01期 v.36;No.305 137-15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7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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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双碳”目标下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业碳减排效应

    李涵伟;胡申渝;张雄;

    在“双碳”目标下,农业系统固碳减排已成为实现绿色发展的关键。高标准农田建设是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有力手段,也是降低农业碳排放的有效途径。该研究基于2014—2022年湖北省13个地级市(州)及3个省辖县级市(以下简称16个地级市)的农业碳排放及高标准农田建设面板数据,采用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探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农业碳减排效应及其内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1)湖北省16个地级市在农业碳减排上取得显著成效,各地级市的农业碳排放量呈下降趋势,其中部分地区的碳减排幅度达到20%。(2)基准回归结果显示,高标准农田建设对农业碳排放的抑制作用在1%的水平上显著,说明高标准农田建设能有效减少农业碳排放;在替换被解释变量、双边缩尾处理、滞后一期分析以及增加控制变量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碳减排效应仍然显著。(3)通过中介效应分析发现,高标准农田建设能够对农资投入产生显著的负向影响,并能显著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同时,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对农业碳排放的增量作用在1%的水平上显著,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碳排放的减量作用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降低农业生产资料投入以及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持续发展是高标准农田建设抑制农业碳排放的内在机制。(4)通过异质性分析得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碳减排效应在丘陵地区表现显著,而在平原地区不显著。此外,高标准农田建设规模越大,其农业碳减排效应越明显。基于研究结果,提出应通过构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长效机制,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技术支撑体系,实施区域差异化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策略及制定农业碳减排财政补贴政策,从而持续促进农业碳减排。

    2026年01期 v.36;No.305 151-1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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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公园碳汇司法适用的法理逻辑与规范路径

    魏旭;王萧;

    在全球气候治理体系加速重构背景下,“双碳”目标与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协同推进,催生了碳汇司法适用的创新需求。国家公园作为自然保护地的核心载体,其碳汇司法适用既关乎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又涉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创新,是衔接生态保护与气候治理的关键领域,具有重要研究价值。将碳汇司法适用及国家公园碳汇特殊性作为核心研究对象,系统检视现行法律框架的制度漏洞,探究国家公园碳汇司法适用的内涵基础、法理逻辑与现实困境,并构建规范化路径。当前国家公园碳汇司法适用存在三重困境:一是碳汇司法适用规则与生态修复责任体系存在规范冲突;二是国家公园碳汇的生态稳定性、跨区域等特殊属性缺乏专门制度保障;三是司法实践中适用范围、位阶与核证标准呈现碎片化特征,且核算标准不统一。对此,应基于“生态修复优先、制度自主性、效率等价”三重原则搭建制度基石,采用“中央立法+一园一法”的立法模式,明确国家公园碳汇司法适用的优先次序、限定范围与科学核证标准,最终形成碳汇一般适用、国家公园碳汇优先适用的双阶模式。理论层面,为环境司法理论提供国家公园碳汇司法适用新范式,丰富碳汇治理与生态修复研究;实践层面,既为完善碳汇司法适用制度、规范国家公园生态修复行为提供可操作路径,也为全球环境治理转型升级贡献中国智慧,助力“双碳”目标法治化推进。

    2026年01期 v.36;No.305 161-1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29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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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与绿色发展

  • 生态法治强化对企业污染减排的影响研究——基于环保法庭设立的准自然实验

    陈伟雄;郝涵宇;孙传旺;

    深化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持续强化依法治污,是加强生态环境源头保护与诉源治理的重要手段。环保法庭作为专门的环境案件审判机构,对企业污染减排形成了环保约束。该研究将环保法庭的设立作为准自然实验,选取2002—2022年中国A股上市企业数据,通过构建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检验了环保法庭设立对企业污染减排的影响效果、作用机理与实现路径。研究发现:(1)环保法庭设立能够显著促进企业污染减排,且该结论具有稳健性。(2)机制分析显示,环保法庭设立主要通过扩绿促信(促进绿色创新和增加环境信息披露)与预防治理两大效应,降低企业的单位产出能源消耗量与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其中,扩绿促信效应体现为,环保法庭设立通过倒逼企业绿色创新发展与提升环境信息披露水平,推动企业污染减排;预防治理效应体现为,环保法庭设立通过强化企业前端预防与末端治理,推动企业污染减排。(3)异质性分析显示,企业较高的盈利波动性与流动负债率,会削弱环保法庭设立对企业污染减排的促进作用,而地区较强的环境保护力度与较高的环境治理激励水平,会强化环保法庭设立对企业污染减排的促进作用。(4)拓展分析显示,环保法庭设立可以推动生态环境立法体系“提质增效”,增强环保处罚等生态环境刚性执法手段的实施效果,弱化对环保约谈等生态环境柔性执法手段的依赖。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提出如下对策建议:政府层面应持续加强环保法庭建设,扩大其覆盖范围并提高法庭的专业性,同时要提升法律规范与政策工具之间的协调性,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打好生态环境领域立法、执法、司法“组合拳”;企业层面应加大绿色研发投入,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确保信息透明化,同时优化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与先进污染治理技术,严格控制污染排放,积极履行环境责任。

    2026年01期 v.36;No.305 170-18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6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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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供应链数字化对企业ESG表现的政策效应

    张兵兵;余澜;余泳泽;

    以供应链数字化建设提升企业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表现,不仅是推动新质生产力形成的有力抓手,也是实现中国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该研究以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政策为准自然实验,采用中国A股上市公司2009—2022年数据,系统评估了供应链数字化对企业ESG表现的政策效应及内在传导渠道。研究表明,(1)供应链数字化显著提升了企业ESG表现,有利于推动企业绿色转型升级。该结论在考虑异质性处理效应、置换检验、变更识别策略、控制并行政策干扰等多重情形下仍然稳健。(2)机制检验表明,政策效应的有效发挥,得益于数绿融合创新以及降本增效协同。(3)供应链数字化对企业ESG表现的提升效应在非国有企业、高纵向一体化水平以及高市场化水平的企业样本中更为显著。(4)进一步研究发现,供应链数字化建设存在显著的溢出效应,不仅有利于提升试点企业自身的ESG表现,还会产生有效牵引和驱动,使得供应链上下游企业ESG表现协同提升。因此,应持续深化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扩大政策试点企业范围,充分发挥其生态引领和绿色示范效应,促进企业ESG表现提升;畅通影响渠道,通过赋能企业数绿融合创新与降本增效协同以整合资源,多举措协同并进推动企业ESG表现提升;构建多层级ESG溢出效应传导体系,通过标杆引领和集群协同放大政策效能。

    2026年01期 v.36;No.305 185-1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7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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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创平台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基于创新生态系统的中介效应

    樊艳翔;王菀婧;贺灿飞;

    科创平台作为汇集科创资源的重要枢纽,其所衍生的创新生态系统凭借其多元化属性,正日益成为赋能绿色技术创新的中坚力量,将科创平台与创新生态系统置于同一框架下研究其对区域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十分必要。基于此,该研究使用2008—2022年中国省级面板数据,基于创新生态系统视角,使用面板回归模型、中介效应模型、空间计量模型等探究科创平台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效应。研究发现:(1)科创平台对绿色技术创新具有显著正向促进作用,该结论在经过内生性分析与稳健性讨论后依然成立。(2)创新生态系统在科创平台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中具有中介效应,科创平台发展能够通过促进创新生态系统发展,进而带动绿色技术创新水平提升。(3)科创平台对绿色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作用存在区域异质性。在低数字信息化应用水平区域,科创平台对绿色技术创新的影响更为显著;在高绿色税收区域,科创平台对绿色技术创新边际递增效应更大;在低绿色信贷水平区域,科创平台对绿色技术创新边际递增效应更大。(4)科创平台对地区绿色技术创新具有显著的正向溢出效应,经济、技术、知识的联系与互动是催化科创平台对绿色技术创新的空间溢出效应的重要力量。

    2026年01期 v.36;No.305 200-21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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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英文版)》简介

    <正>《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英文版)》(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由科学技术部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主管,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山东省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和山东师范大学联合主办,以促进中国与世界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的同行评审国际学术期刊,也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的会刊。邓小平同志为《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英文版)》题写了中文刊名。

    2026年01期 v.36;No.305 2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0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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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稿须知

    <正>《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是以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办刊宗旨的国家级政策指导性学术期刊。主要刊发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综合性学术问题研究成果,为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理论体系、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服务。重点关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协调发展、共享发展等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设有可持续发展目标、应对气候变化与“双碳”目标、环境治理与绿色发展、资源可持续利用与循环发展、生态保护与美丽中国建设、新质生产力与高质量发展、人工智能与可持续发展、新型城镇化与城乡融合发展、“三农”与可持续发展等栏目。

    2026年01期 v.36;No.305 2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61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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