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毅夫;郑洁;付才辉;
在全球碳中和背景下,结合中国碳中和实践,建构中国自主的碳中和经济学知识体系,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价值,更对实践具有深远指导意义。该研究基于新结构经济学的视角,以碳达峰碳中和作为研究对象,构建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的理论新框架,提出经济社会各系统与碳中和的理论见解,初步形成新结构碳中和经济学这一新学科。该研究表明:(1)新结构碳中和经济学的理论框架由四大部分构成,分别是禀赋系统结构(要素禀赋、能源禀赋和生态禀赋)、“三生”系统结构(生产、生活和生态)、六大关联系统结构(金融、教育、空间、开放、基础设施和制度)以及两大机制系统(市场和政府)。(2)各系统结构存在内生决定关系。禀赋系统结构内生决定“三生”系统结构,“三生”系统结构又内生决定六大关联系统结构;而两大机制系统贯穿于经济社会各系统发展、转型与运行的一系列活动中;各系统结构共同内生决定经济体的碳排放与碳吸收,最终内生决定经济体的碳达峰碳中和。(3)从发展角度看,经济体的禀赋系统结构变迁,会内生驱动“三生”系统结构、六大关联系统结构以及市场与政府结构的相应调整,进而内生推动经济体碳排放与碳吸收的动态变化。(4)从转型角度看,六大关联系统结构的转型内生于“三生”系统结构,“三生”系统结构的转型内生于禀赋系统结构;各系统结构转型过快或过慢均不利于经济体实现碳达峰碳中和。(5)从运行角度看,在不同结构状态下,经济社会系统的资源配置对碳中和的影响存在差异;具体而言,发展中经济体、转型中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的资源配置对碳中和的影响各不相同。
2025年11期 v.35;No.303 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2K] [下载次数:3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3 ] - 徐俊;杨瑞丰;
全球温室气体持续累积与气候风险加剧,使“碳预算”与“时间窗口”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边界。新质生产力与绿色低碳转型的政策背景下,净零技术(涵盖清洁能源、工业流程再造、非CO2减排与负碳技术)是实现“双碳”目标的核心抓手,但其当前成熟度与扩散速度仍不足以支撑所需路径。为此,该研究提出“净零技术经济分析”框架,强调在强约束情境下通过“路径优化”应对气候危机,借助制度与市场的协同驱动技术进步,以发掘技术的温升抑制效应和经济增长效应。该研究过程:一是基于技术-经济范式理论,揭示了新一轮技术周期中技术选择的人为导向与生态文明特征;二是系统梳理了净零技术谱系与成熟度差异,刻画了不同技术在减排与产出方面的异质性贡献;三是基于绿色索洛模型构建了传统与绿色两部门模型,识别了公共部门在投资有序、扩散激励与竞争规制中的作用边界与传导路径;四是提出了不确定性条件下的阶段性政策组合与动态纠偏方案。研究结果表明,在净零目标下,优先配置资源于绿色部门有利于中长期实现“减排-增长”协同;当碳预算趋紧且技术扩散受阻时,需要阶段性强化政策干预以降低扩散成本、加速规模化应用。该研究构建了涵盖微观、宏观与周期3个角度,以及企业、市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国际5个层面的净零技术经济学框架,并建议:系统开展多层面净零技术经济问题研究、激励成熟技术商业化与前沿技术研发、完善绿色金融与政府采购机制、通过反垄断与许可开放加快扩散、积极对接国际规则以提升治理能力。研究为实现净零目标与高质量转型增长提供了系统分析工具与政策参考。
2025年11期 v.35;No.303 16-2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66K] [下载次数:1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7 ] - 韩艳旗;黄克平;
尽管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在碳减排方面具有显著的规模效应和改善空间,但其低碳转型普遍面临动力不足、进展缓慢的现实困境。工业机器人是智能制造、节能增效和创新转型的关键核心技术,同时ESG(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ESG)信息披露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持续性的外部约束和内部监督。这种“技术-制度”双轮驱动模式,能否助力中小企业破解低碳转型困境?作为高水平科技创新的中坚力量,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验证这一理论框架,提供了理想的样本证据和实践指南。该研究基于2014—2022年专精特新上市公司数据,实证考察工业机器人应用对企业碳排放的影响机制。研究发现:(1)专精特新上市公司工业机器人应用程度的提升能够显著减少碳排放量,经过更换变量、构建工具变量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上述结论仍然成立。(2)从作用机制来看,专精特新企业通过提高工业机器人渗透度能够显著减少能源消耗、提高企业资源配置效率,进而助力企业绿色发展。(3)企业ESG信息披露水平的提高对工业机器人应用的碳减排效应具有正向调节作用。(4)进一步研究发现,工业机器人应用的碳减排效应在研发投入较高的企业、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的企业中表现得更加显著。基于以上结论,提出如下建议:政府应该依据研发投入、要素密集性的差异,通过税收政策等手段,鼓励引导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工业机器人技术、加大研发投入力度;企业也要深刻认识到ESG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提高绿色认知水平和环境治理能力,依托新技术加强ESG管理实践,实现可持续发展。
2025年11期 v.35;No.303 27-3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5K] [下载次数:5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6 ] - 裴馨;
在全球致力于碳减排的背景下,绿色数据中心作为新型基础设施节能降耗的核心载体,在促进全社会降碳增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研究依据内生增长模型,通过在生产函数中引入数据要素和能源消耗,在消费者效用函数中引入碳排放量等方法,揭示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影响碳减排的效果及作用机理。选取2008—2022年中国274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面板数据,以2015年实施的国家绿色数据中心试点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研究发现:(1)国家绿色数据中心显著促进了城市的碳减排,且该效应会随时间推移逐渐增强。(2)国家绿色数据中心主要通过激励绿色创新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来促进城市的碳减排,但其规模效应对城市碳减排存在一定的抑制作用。(3)从异质性角度来看,相较于非国家枢纽节点城市、非资源型城市和低人力资源禀赋城市,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对国家枢纽节点城市、资源型城市和高人力资源禀赋城市的碳减排效果更为显著。(4)空间溢出结果表明,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对周边城市碳减排存在正向空间溢出效应。因此,为最大化绿色数据中心的净碳减排效益,一方面,应强化绿色数据中心建设激励与标准约束,并基于城市资源禀赋制定差异化推进策略,重点发挥其在绿色创新、能效提升方面的驱动作用,同时强化试点溢出与区域协同;另一方面,需通过政策引导优化产业结构,对冲规模扩张的碳排放增量,避免区域发展失衡。
2025年11期 v.35;No.303 37-4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5K] [下载次数:5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3 ] - 易兰;闫帅;黎凡玮;邓位;
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的过程中,需兼顾宏观经济的持续增长,因而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可理解为经济增长与“污”“碳”排放的双脱钩。陕西省作为中国典型的资源型大省,大气污染治理尚存较大空间,碳排放还在持续增加,而经济发展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较大,双脱钩问题尤为重要。该研究利用Tapio脱钩弹性系数构建减污降碳协同效应评估指标体系,对陕西省2013—2022年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及影响因素进行探究。结果表明:(1)陕西省2013—2015年减污降碳协同效应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2016年后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陕西省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以减污为主,降碳成效不足,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演变趋势不收敛,主要表现为“相对协同”与“连结协同”,经济增长与“污”“碳”排放仍有较强的相关性。(3)西安、铜川、宝鸡、渭南、汉中、安康等市的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效果较好,咸阳、延安、榆林、商洛等市的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效果较差。(4)陕西省减污降碳协同治理存在显著的正空间自相关性,主要表现为“高-高”集聚与“低-低”集聚,且协同治理重心存在北移趋势。(5)第三产业增加值、绿色创新与年降水量对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有正向影响,能源消费总量与年平均温度对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有负向影响。这些结论表明,陕西省应加强对碳减排的重视,以降碳带动减污,并从源头进行治理,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转型,摆脱对煤炭资源的依赖,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2025年11期 v.35;No.303 48-6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2912K] [下载次数:28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3 ] - 宋亚容;汪劲;
随着《巴黎协定》及其后续机制的推进,“损失与损害”逐步被确立为与减缓和适应并列的核心议题,成为全球气候治理框架中的关键组成部分。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诉讼(以下简称气候损害诉讼)因案件的复杂性、诉讼主体的多样性等,呈现出明显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基于此,该研究采用类型化分析方法,从诉讼请求、法律责任、诉讼主体与损害类型4个关键维度出发,对代表性气候损害诉讼案例进行系统梳理与归类,揭示气候损害诉讼在不同法律体系和实践情境中的差异化表现,探讨不同诉讼模式的适用场景及法律逻辑。研究发现,当前气候损害诉讼呈现出风险管理与损害赔偿并存的二元特征,分别催生了以政府减排义务与政策履行责任为核心的公法路径,以及以企业侵权责任与个体救济为核心的私法路径。在前者中,法院着力推动国家履行宪法义务与国际承诺,强化公共政策执行与系统性气候治理;在后者中,诉讼则聚焦于因果关系认定与损害量化,以实现个体化赔偿与生态环境修复的司法回应。气候损害司法框架的构建亟须突破传统部门法分野,形成问题导向的跨领域分析范式,以应对“不可逆风险”与“已发生损害”的叠加效应。在制度设计层面,结合国际司法经验与中国“双碳”目标实践,该研究提出拓展诉讼请求类型、细化责任归属规则、完善诉讼程序机制等针对性建议,旨在为中国特色气候损害诉讼体系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镜鉴。
2025年11期 v.35;No.303 61-7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89K] [下载次数:25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 - 高利红;邓顺萍;
认购碳汇这一责任承担方式面临着适用范围泛化、适用顺序混乱、评估标准不明、认购程序不清等困境,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基准的模糊与错杂。其深层原因在于理论层面上认购碳汇的法律性质不清晰,学界与实务界对碳汇补偿方式、替代性修复方式和替代履行赔偿责任方式3种观点有分歧。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核心是修复,认购碳汇的法律性质应为替代性修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35条的规定是针对修复费用的追偿,而非赔偿损失。为满足替代性修复方式对替代要素或服务功能与受损生态环境具有同等价值的要求,认购碳汇的适用范围应限于存在直接碳汇损失的领域。目前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中“修复”分为直接修复和替代性修复2类修复方式,基本修复、补充性修复和补偿性修复3个修复阶段,以及原位同质、异位同质、原位异质和异位异质4种修复模式。认购碳汇应在此体系中确定具体位置以明确其适用顺序,即基本修复或补充性修复时间大于1年需进入补偿性修复阶段,或者在补充性修复阶段,异位同质、原位异质修复模式均不可行时,认购碳汇方可适用。在此之后,法院应对修复方案或替代性修复方案进行审查,保障当事人认购碳汇量比例适当,既需确保经过碳汇核算的认购碳汇量可足额填补损失,又需避免当事人自愿“过度”认购,明显增加其负担的情形。审查后,认购程序应具有规范性,即认购项目须为经过核证的碳汇项目,自行认购的碳汇须进行核销,直接缴纳碳汇认购金至营造碳汇林的专项账户方式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同一生态区域内无合适碳汇项目存在等特殊情况下使用。
2025年11期 v.35;No.303 73-8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0K] [下载次数:1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5 ] - 闵锐;陈霞;吴清华;冷博峰;王艳婷;
在全球气候变化与“双碳”目标背景下,提升农业碳全要素生产率(carbon 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 CTFP)对实现中国农业的高质量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该研究采用2011—2021年中国省际面板数据测算农业CTFP,并基于诱致性技术变迁理论,运用连续型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了数字普惠金融对农业CTFP的实质性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1)农业CTFP整体呈上升趋势,分为“增长—下降—增长”3个阶段,并且存在“中部地区—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依次递减的分布格局,区域间差异逐渐缩小。(2)数字普惠金融显著提高了农业CTFP,其综合指数与农业CTFP的回归系数为0.258。在数字普惠金融的3个子维度中,覆盖广度对农业CTFP提升的贡献最大,其次是使用深度,而数字化程度影响不显著。(3)机制检验结果显示,数字普惠金融通过优化生产要素投入结构提升农业CTFP,主要是促进了资本替代劳动投入,对能源投入的作用不显著。(4)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数字普惠金融的提升作用存在显著地区差异。其对“粮食主导-低坡-耕地充裕”地区的农业CTFP提升效果更为显著,而在“粮食主导-高坡-耕地充裕”地区及“耕地稀缺-粮食生产资源贫瘠”地区并未产生显著影响。建议:应重点从覆盖广度、使用深度两个方面,持续推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在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农业生产特点和自然资源禀赋的情况下,合理布局数字普惠金融空间分布。同时,提升数字基础设施水平和普惠金融应用能力,尤其加大对“粮食主导-低坡-耕地充裕地区”的数字普惠金融支持力度,以持续推动农业绿色发展转型。
2025年11期 v.35;No.303 82-9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8K] [下载次数:69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