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迎;
欧盟提出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俗称“碳关税”,是当前国际治理的热点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目前,欧盟已完成碳关税立法并进入具体实施阶段,英、美等国家也提出类似法案。七国集团(G7)联手主导建立了国际气候俱乐部,为合作推行碳关税作准备。2020年以来国内涌现大量碳关税研究,多关注碳关税的直接经济影响,对碳关税的政治影响认识不足,缺乏在公平视角下对于碳关税的逻辑和内在缺陷的剖析,对于化解碳关税的国际协同治理研究还相对薄弱。作者在碳公平视角下开展碳关税问题的研究,主要结论如下:(1)国际气候治理进程中碳关税议题的发展历程可分为理论预见、酝酿准备、试点受阻和立法实施4个阶段,从理念到政策、再到实施,呈现不断法律化、制度化和国际化的特征。(2)欧美推行碳关税的逻辑起点在于碳泄漏,澄清碳泄漏认识误区有助于揭示碳关税存在的内在缺陷。从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历次评估报告的主要结论看,国际学术界的基本共识是: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显著的碳泄漏,碳关税不是减少碳泄漏的良方。(3)欧美推行碳关税的影响不限于经济影响,更重要的是对现有国际气候治理体系带来理念、原则、方法、目标等多重冲击。碳关税问题的深层原因在于国际气候治理与国际经贸治理体系的碎片化,以及各方对公平理念的认知冲突。(4)化解碳关税问题必须在碳公平视角下加强国际协同治理,可能途径包括:面对世界发展新形势、新挑战,加强各国公平理念的对话交流;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为主平台,加强国际气候治理与国际经贸治理之间的沟通协调;在UNFCCC下启动碳关税议题的实质性谈判;通过国际合作开展全球价值链排放数据库和相关标准体系建设等。
2024年07期 v.34;No.287 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5K] [下载次数:4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2 ] - 张庆勇;毛显强;陈星;张士宁;
更新的国家自主贡献(NDCs)所描绘的碳减排路径,能够实现《巴黎协定》要求的2℃温控目标,这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努力的里程碑。然而,现有文献尚缺乏关于落实更新的NDCs的经济及能源影响效应的研究。有鉴于此,该研究借助全球多区域动态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GDyn?E),预测并比较了全球共同落实更新的NDCs对中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中长期经济增长、能源对外依赖水平的动态影响。研究发现:(1)中国落实国家自主贡献新目标,亦即“双碳”目标,无论是从相对减排幅度还是绝对减排幅度来看都表现十分优异,将与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共同引领全球碳减排,为全球气候治理做出突出贡献。(2)全球共同落实更新的NDCs的经济影响呈现出很强的区域异质性,中国经济受到的负面影响较小,到2050年实际GDP损失率为0.27%~1.12%;美国和欧盟也表现出较好的经济韧性,但一些欠发达地区及化石能源净出口国会面临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3)化石能源净进口国可收获碳减排与提高能源独立性的协同效益,但化石能源净出口国的出口收入将受损。对于中国来说,得益于化石能源进口减少,可再生能源电力出口增加,中国的能源对外依赖度将在2030年后不断降低;与此同时,非化石能源占比显著提升,化石能源进口来源地也呈现多样化,这都将有助于提高中国整体的能源安全水平。基于上述结论,提出如下建议:中国在落实“双碳”目标进程中,要及时关注并督促各国NDCs履行落实情况,积极提供绿色援助,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同时积极拓展能源贸易伙伴,推动清洁能源贸易的开展。该研究揭示了全球共同落实更新的NDCs对中国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能源对外依赖的重要影响,可为中国在碳达峰碳中和进程中统筹碳减排、经济发展、能源安全,深度参与全球气候治理提供决策参考。
2024年07期 v.34;No.287 14-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604K] [下载次数:23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5 ] - 程宏伟;梁诗笛;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是中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但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需要从国家顶层设计逐渐落实到企业实质性要求,因此探讨国家碳承诺能否推动企业碳承诺,找到中国碳承诺实现路径具有重要意义。该研究基于2017—2022年中国沪深A股上市企业面板数据,以2020年中国提出碳达峰、碳中和承诺作为准自然实验,采用双重差分模型研究国家碳承诺对企业碳承诺的具体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构建3重差分模型以剖析地方碳承诺与市场碳承诺的作用机制。结果表明:(1)国家碳承诺能够推动企业碳承诺,此结果在考虑内生性问题与多种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2)国家碳承诺通过促进地方碳承诺与市场碳承诺直接推动企业碳承诺。一方面对地方施加环境治理压力,由地方监管推动企业碳承诺;另一方面加快市场投融资结构低碳转型,由绿色信贷约束推动企业碳承诺。(3)媒体关注与绿色创新能够强化国家碳承诺对企业碳承诺的推动作用。媒体关注度高与绿色创新力强的企业会更加积极地做出碳承诺,向社会公众彰显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企业竞争力。(4)相比碳承诺完成度低的企业,碳承诺完成度高的企业往往会做出相对保守的碳承诺,并且得到科学认证的企业碳承诺会更加合理。因此在国家碳承诺引领下,鼓励企业积极做出碳承诺,以言语约束行为,在满足政策合法性要求的同时,获得更多的资源供给,为早日实现中国碳达峰、碳中和承诺作出贡献。
2024年07期 v.34;No.287 25-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17K] [下载次数:37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0 ] - 张明志;王新培;余东华;
创新结构失衡是现今制约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瓶颈。政府补助是政府部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但是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内部创新结构影响的研究还十分匮乏。该研究在对政府补助影响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结构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借助2010—2020年新能源汽车产业285家沪深A股上市企业数据,实证检验了政府补助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质量结构与创新行业结构的影响。研究发现:(1)政府补助显著增加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创新产出,且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结构存在质量和行业的双重影响。创新质量结构影响呈现U型“分层”效应,创新行业结构影响存在产业链差异化效应。政府补助对创新产出的正向促进作用呈现出产业链下游整车企业>上游原材料企业>中游零部件企业的效果;政府补助对创新质量结构的U型“分层”效应仅体现在产业链上游与下游企业,且下游企业的拐点值显著高于上游企业,政府补助对中游企业的创新质量结构优化呈线性促进作用。(2)机制分析发现,产业链下游企业政府补助的资源补偿效应与信号传递效应显著优于中游与上游企业。(3)拓展分析发现,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政府补助对中游企业创新产出存在负向溢出效应,下游企业政府补助对中游企业创新产出的负向溢出效应显著高于上游企业。该研究为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能力的可持续提升提供了政策启示:一方面,政府部门应继续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整体加大补助力度;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应更多地将补助配置给上游的原材料企业与中游的零部件企业,同时逐步降低对下游整车企业的补助力度。
2024年07期 v.34;No.287 35-46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42K] [下载次数:5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5 ] - 赵小磊;李雪梅;
如何有效利用产业政策使新能源汽车产业和充电桩建设协调发展是中国政府面临的政策难题。该研究聚焦异质性产业政策对中国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影响,基于2010—2022年中国31个省份的面板数据,运用时变双重差分模型,考察充电桩建设补贴政策、电价优惠政策、土地供给政策及布局规划政策对充电桩保有量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并讨论了按功率补贴与按投资总额补贴的效果差异。研究发现:(1)实施产业激励政策地区与未实施地区相比,充电桩保有量明显更高,边际效应为33.4%。该结果在改变窗口期、双重变换模型与放松平行趋势等多重情景下依然稳健。(2)在两种补贴方式中,充电功率补贴的效果相比投资额补贴更为显著。(3)在4类产业政策中,电价优惠和建设补贴政策的效果更为显著。(4)异质性分析结果显示,在示范推广的地区中,人口密度较低及土地流转价格较低的地区,充电桩建设补贴政策的效果更加明显。此外,补贴政策的效果在短期内优于长期。(5)充电桩建设补贴政策通过提高基础设施投资额、设施建设用地面积及充电技术专利3种作用路径,间接影响充电桩保有量。根据实证结果,建议实行差异化的充电桩建设补贴政策、优化现行的充电功率补贴政策、完善现行的电价优惠政策、提高土地供给和布局规划的精准性、根据不同地区特征制定差异化政策、鼓励技术创新与重视政策执行反馈。
2024年07期 v.34;No.287 47-5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36K] [下载次数:23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9 ] - 曾彩琳;
要促进林业碳汇高质量发展,不仅应对其开发经营加强行政监管,也需从私法角度厘定林业碳汇权的法律属性,明确权利主体、客体及内容,实现林业碳汇权的私法化配置。从法律属性上说,林业碳汇权为准物权,其客体既具有特定性、独立性等物权属性,又在排他性、支配性、有体性等方面具有与典型物权不同的特殊性。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未对林业碳汇权作出具体规定,现实中常出现林业碳汇利益归属不明确、权利客体不清晰、权责分配不均衡等问题。要使林业碳汇权这一新型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规制,法律规范应适时调适,明确林业碳汇的利益归属、厘清权利客体、明晰权责内容。首先,在利益归属上,项目业主、林权人、林农等均可根据其贡献依约参与利益分配。其次,在权利客体上,碳减排量是林业碳汇权利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适格的权利客体。由于林业碳汇权与林权、碳排放权等有着密切联系,现实中其客体常被混淆为林权客体或碳排放权客体,因此,未来《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厘定林业碳汇权时,应注重明确碳减排量这一权利客体。再次,在权责分配上,林业碳汇权人应享有使用一定的林地林木进行林业碳汇生产、取得和销售林业碳汇产品等权利;同时,需承担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林业碳汇生产、有效保护林地林木及环境、按法定或约定的收益分成比例与林权人分享林业碳汇项目之收益、防范及承担各项风险等义务。林权人及林农在享有收益分配、获取报酬等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提供符合要求的林地及劳务等义务。
2024年07期 v.34;No.287 58-6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197K] [下载次数:30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1 ] - 刘娜;高新伟;
2018年实施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蓝天保卫战”)首次在政策目标中提出“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但鲜有文献探究该政策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效果。该研究基于中国2015—2021年265个地级市数据,首先构建减污降碳协同度指标,其次运用双重差分法考察“蓝天保卫战”对减污降碳协同度的影响及其在不同资源类型城市中的异质性,最后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以及用地结构4个维度分析该政策的作用机制。研究结果表明:(1)“蓝天保卫战”显著提高了“PM_(2.5)-O_3”“烟粉尘(SD)-CO_2”以及“NO_X-CO_2”的协同度,但对“SO_2-CO_2”协同度的影响不明显,说明SO_2和CO_2的减排联动性较低。这一结论也体现在非资源型城市中,而资源型城市仅“PM_(2.5)-O_3”协同度显著提升。(2)能源结构调整是“蓝天保卫战”实现政策效果的主要传导机制,其中非资源型城市的能源结构优化幅度相对更大;而产业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并未构成政策提高减污降碳协同度的传导机制,资源型城市的产业结构和运输结构调整进程较慢是可能的原因之一。(3)扩展性分析表明,“蓝天保卫战”也具有显著的单边减污效应和降碳效应,但单边评估结果难以反映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的减排同向性。另外,“蓝天保卫战”对空气质量指数和逆温天数也有显著提高,有效推动了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的双重治理。基于上述结论提出,应增加减污降碳协同度指标作为环境政策效果评估依据,未来仍应继续加强产业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的优化力度,结合城市资源类型出台更有靶向性的蓝天保卫战相关政策。
2024年07期 v.34;No.287 66-7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54K] [下载次数:54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2 ]